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補字第33號原 告 唐民宗訴訟代理人 唐誌鴻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確認續約等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台端原承租嘉義縣大埔事業區第155林班地,編號30號,面積1.65公頃土地之起迄點,及原承租期間之租金如何計算。
二、提出上開土地之登記謄本。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18 日
民二庭法 官 黃仁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18 日
書記官 黃意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