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補字第33號抗 告 人 唐民宗訴訟代理人 唐誌鴻被 抗告人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林務局嘉義林區管理處法定代理人 廖一光訴訟代理人 莊献寶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續約等事件,抗告人對於本院中華民國101年2月21日所為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撤銷。
本件抗告人起訴之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貳萬壹仟玖佰玖拾元。
抗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算五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逾期未繳,駁回起訴。
理 由
一、按原法院或審判長認抗告為有理由者,應撤銷或變更原裁定,民事訴訟法第490條第1項定有明文。經核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21,990元【計算式:1,466元(抗告人申請系爭土地1.65公頃擇伐桂竹核定金額)×10(依造林契約桂竹分收計算方法,林務局為百分之10)/6(契約規定每6年採收1次)×9(續約9年)=21,990元】,應徵裁判費1,000元。原裁定誤核訴訟標的價額為2,805,000元,抗告意旨指摘原裁定不當,為有理由,爰由本院撤銷原裁定,並限抗告人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算5日內,如數逕向本院補繳如主文第三項所示裁判費,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
二、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5 日
民二庭法 官 黃仁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5 日
書記官 黃意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