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補字第43號原 告 蔡明輝
王淑梅上列原告與被告王煜凱間返還租押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核定為新臺幣442萬元【押租金100萬元+(支票面額285000元×12)=0000000元】,應徵得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4萬4,75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七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8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李文輝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得抗告,其餘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8 日
書記官 王博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