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補字第53號原 告 張嘉豪被 告 侯天成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變更車輛登記名義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93,748元(含車輛現值150,000元、罰款40,600元及稅金3,148元),應徵得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1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15 日
民一庭法 官 林芮伶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15 日
書記官 許龍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