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更字第1號原 告 葉麗慧
黃文宏廖庶斐許有仁共 同訴訟代理人 葉東龍律師複 代理人 古富祺律師被 告 嘉邑北安宮兼法定代理人 孫茂財共 同訴訟代理人 簡維宏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委員身份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於本院100年度訴字第274號確認主任委員委任關係存在事件、100年度訴字第371號請求撤銷固定信徒大會決議事件、100年度訴字第579號請求撤銷會決議事件等民事訴訟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 由
一、按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 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訴訟法第18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民事訴訟之裁判,以本院100年度訴字第274號確認主任委員委任關係存在事件、100年度訴字第371號請求撤銷固定信徒大會決議事件、100年度訴字第579號請求撤銷會決議事件等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有前開民事判決在卷可證,復經本院調取台灣高等法院台南分院100年度上字第240號卷、101年度上字第48號卷核閱無誤,本院因認有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11 日
民一庭法 官 陳卿和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11 日
書記官 鄭昭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