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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101 年訴字第 157 號民事裁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157號原 告 世川加油站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劉守仁訴訟代理人 林彥百律師被 告 永振興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劉守德訴訟代理人 葉東龍律師複代理人 古富祺律師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加油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辯論,並定民於國101 年8 月31日上午10時10分,在本院第21法庭行言詞辯論期。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13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梁淑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13 日

書記官 李佳惠

裁判案由:給付加油款等
裁判日期:2012-08-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