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126號上 訴 人即 原 告 王淑梅
蔡明輝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王煜凱間返還租押金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1年6月1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42 萬元(見本院卷第22頁),應徵裁判費67,13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2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梁淑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20 日
書記官 李佳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