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275號上 訴 人即被告 樊世益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何平義間交付土地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1年5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171萬1,000元,應徵裁判費新臺幣2萬7,04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七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22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李文輝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22 日
書記官 王博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