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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101 年訴字第 310 號民事裁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310號上 訴 人 賴堂顯

賴 山賴委志賴金清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確認奉祀關係存在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2年8月1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104,405元,應徵裁判費32,833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30 日

民一庭審判長法 官 馮保郎

法 官 陳卿和法 官 李依達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30 日

書記官 吳明蓉

裁判日期:2013-08-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