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330號上 訴 人即 原 告 許煐惠被 上訴人 權威名門社區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陳鴻志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確認通行權不存在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1年11月1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1,054,000元,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7,241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6 日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除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外,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