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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101 年訴字第 455 號民事判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1年度訴字第455號原 告 江永芳

江宇秦江宗穎阮氏香兼 上四人訴訟代理人 李翠滿被 告 許秋月兼 訴 訟代 理 人 張桂梅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2年3月1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按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三、擴張或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者,民事訴訟法第255條第1項第3款定有明文。查原告起訴請求被告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1,000,000元。嗣於民國102年1月2日變更訴之聲明為被告應連帶賠償原告993,323元,並按月給付至被告改善為止。經核前揭變更僅為聲明之擴張或減縮,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起訴主張:

(一)被告張桂梅自99年10月於嘉義市○○路○○○號擺設鹽酥雞攤位(下稱系爭攤位),故意將電風扇吹向位於該攤位隔壁之原告住處,嗣又將油煙管拉向原告住處陽台。經協議後,將油煙管朝向上方,然張桂梅卻不將油煙排向出風口,致使油煙四處逸散,導致原告長期受油煙之苦,造成原告對油煙產生恐慌,且需購買電風扇、濾淨器等設備,不僅支出購買電風扇、濾淨器費用,且耗電甚多。又被告許秋月為系爭攤位之出租人,應對張桂梅負監督之責,爰依民法第184條、第185條、第739條提起本件訴訟。

(二)原告所受損害如下:

1.電費23,145元部分:⑴電風扇部分:99年10月20日至102年1月19日共計27月,每月

營業26日,店外及室內電風扇,每日電費29元,共計20,358元。

⑵濾淨器部分:101年6月至102年1月,共計8月,每日電費

13.4元,共計2,787元。

2.透明帆布及厚帆布:13,900元。

3.隔板:17,000元。

4.載走隔板:1,000元。

5.裝設:3,000元。

6.再次載走隔板:1,000元。

7.拉門:6,500元。

8.濾淨器5臺、濾網:92,470元。

9.電風扇5支:5,008元。

10.口罩:每月150元,27月共計4,050元。

11.打翻廚餘罰款:1,200元。

12.廚餘桶:50元。

13.江紘叡醫療及照護費用:100,000元

14.原告李翠滿醫療費用及減少勞動能力:80,000元。

15.原告江宇秦醫療費用及減少勞動能力:30,000元。

16.油煙味竄入本戶,有害油煙微粒子侵害人體,造成健康之財產上損害,店面提早打烊、因此喪失減少勞動能力,360,000元。

17.油煙味竄入本戶,有害油煙微粒子侵害人體,致使身體損傷及精神損失,240,000元。

18.油煙味竄入本戶,有害油煙微粒子侵害人體,致使身體損傷及精神損失,15,000元。

(三)並聲明: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993,323元,及按月給付至侵害除去為止。

(二)對被告抗辯之陳述:

1.系爭攤位排放之油煙雖經行政院環境保護署(下稱環保署)及嘉義市政府環境保護局(下稱環保局)稽查合格,但原告家中油煙味甚重,環保局卻不敢開單,係因張桂梅與環保局勾結並施壓所致。且原告僅檢舉5次,其餘被告經檢舉案件非原告所為,足證受油煙之擾非僅原告。若系爭攤位油煙未超出標準,張桂梅何須更改設備,嘉義市政府函文亦不會記載:初次稽查時該營業場所以集氣罩收集油煙後,排放於大氣,經輔導後,該業者已於水洗設備加裝噴水馬達,以增加處理效能等語。況環保局開立之稽查單上,部分寫周界外未聞油煙、部分寫周界內未見油煙,避重就輕,又油煙非用「見」,而應用「聞」,模糊文字,不敢明確表示。

2.原告雖患有氣喘,但已數十年未發作,系爭攤位開始營業後,原告始再次發作。

3.許秋月並非僅將攤位出租予張桂梅,而係將整棟房屋出租與張桂梅,張桂梅所述不實在。

二、被告則以:張桂梅所擺設系爭攤位排放之油煙,經環保局及環保署人員稽查,均認為合乎標準。況兩造曾協議油煙管設置方向,亦經改善如原告之要求。且原告原先即患有氣喘,非因鹽酥雞攤排放之油煙所致。又許秋月僅係攤位出租人,與油煙排放無任何關連等語,資為抗辯。並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三、被告張桂梅自99年10月於嘉義市○○路○○○號擺設系爭攤位,並曾經協議,將油煙管朝向上方,業具原告提出照片數張為證(參本院卷第39、40頁),且為被告所不爭執,自堪信為真實。

四、原告另主張被告經營系爭攤位導致油煙四竄,致原告身心恐慌,並支出購買電扇、濾淨器之費用及電費等節,則為被告所否認,並以前詞置辯。是本件之爭點厥為:(一)被告是否成立侵權行為?(二)原告得請求之損害賠償數額為何?茲分述如下:

(一)被告是否成立侵權行為:

1.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之責,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是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為侵權行為。雖屬侵害他人之權利,但其行為為法律所容許,不為不法,即無所謂侵權行為可言。經查,張桂梅經營系爭攤位排放之油煙,經環保局稽查結果如附表所示,並有嘉義市政府環保局空氣污染稽查紀錄單69紙在卷為憑(參本院卷第66至第134頁),並經環保署派員稽查,未見污染情事,有行政院環保署環境督察總隊南區環境督察大隊稽查督察紀錄7紙可證(參本院卷第137頁至第143頁),另經環保署稽查人員採集樣本送驗,檢驗結果亦為合格,有檢測結果摘要表為憑(參本院卷第144頁至第146頁)。經環保局自99年10月28日至101年10月27日止,至系爭攤位稽查69次,稽查結果多為周界外或周界未見到明顯油煙逸散或聞到異味,自100年2月11日至101年9月12日環保署亦曾派員稽查7次,未見污染。在歷時2年左右之時間,不定期多次稽查之結果,均認系爭攤位排放之油煙未超出標準,尚非一時之結果,衡諸常情,堪認系爭攤位排放之油煙,確實合乎規定。從而,張桂梅經營系爭攤位,並無不法行為。原告雖主張伊家中油煙味甚重,環保局卻不敢開單,乃因與張桂梅勾結所致云云,惟原告並未提出證據以證明張桂梅與環保局有勾結,前揭說詞顯僅係原告臆測之詞,不得僅以原告空言指責,即認張桂梅與環保局勾結,而推翻環保局稽查結果。原告又主張若系爭攤位油煙排放合乎規定,張桂梅何須更改設備,嘉義市政府函文亦不會記載:初次稽查時該營業場所以集氣罩收集油煙後,排放於大氣,經輔導後,該業者已於水洗設備加裝噴水馬達,以增加處理效能云云,惟更改設備之原因甚多,而原告提出前揭嘉義市政府函文稱:初次稽查時該營業場所以集氣罩收集油煙後,先經水洗設備處理,再經排放於大氣,經輔導後,該業者已於水洗設備加裝噴水馬達,以增加處理效能等語,有嘉義市政府101年12月10日府受環污字第0000000000號函為證(參本院卷第190頁)。再環保局初次紀錄稽查結果記載如附表編號1所示,足證張桂梅更改設備係為加強防制效率,而非因油煙排放未符合標準。是環保局及環保署均認定油煙排放未超出標準,尚不得僅以張桂梅更改設備或加強設備,即推論係因系爭攤位油煙排放超出標準所致。原告另主張環保局稽查結果中部分載明「周界」未見油煙,部分記載「周界外」,又油煙非用看見,文字模糊,不敢明確表示云云,惟依據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物排放標準第3條第1項第1款規定,周界係指公私場所所使用或管理之界線,於稽查紀錄單上所載「周界外未見油煙」與「周界未見油煙」僅書寫方式不同,但所表達意義相同,係指於該店營業範圍之外未見油煙,有嘉義市政府環保局102年1月15日嘉市環污字第0000000000號函在卷為憑(參本院卷第202頁),是「周界」或「周界外」之記載僅係用詞之不同,意思並無不同。而睽諸附件所示稽查結果,係記載未見油煙逸散及未聞明顯異味,文字記載係表達未發現有油煙逸散或聞到油煙味道,尚非原告主張之文字模糊,原告之主張自難採憑。末查原告檢舉次數為何、何人檢舉被告油煙問題等節,尚與本件系爭攤位油煙排放情形無涉,自無調查之必要。

2.張桂梅既無成立侵權行為,已如前述,許秋月僅係出租房屋予張桂梅,自無成立共同侵權行為之可能。

3.按土地所有人於他人之土地、建築物或其他工作物有瓦斯、蒸氣、臭氣、煙氣、熱氣、灰屑、喧囂、振動及其他與此相類者侵入時,得禁止之。但其侵入輕微,或按土地形狀、地方習慣,認為相當者,不在此限,民法第793條定有明文。

惟本條係規定得請求禁止之,尚非請求損還賠償之依據,原告依此規定請求損還賠償,自屬無據。

(二)被告之行為不成立侵權行為,原告自無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請求權,損害賠償數額亦無庸認定。

五、綜上所述,系爭攤位排放之油煙合於規定,被告並無不法行為,自不成立侵權行為。從而,原告依據民法第184條、第185條、第793條規定請求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993,323元,及按月給付至侵害除去為止,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六、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證據,核與判決之結果不生影響,爰不一一論列,併此敘明。

七、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85條第1項。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25 日

民一庭審判長法 官 馮保郎

法 官 陳思睿法 官 李依達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25 日

書記官 吳明蓉附表┌──┬───────┬────────────────────────┐│編號│ 稽查日期 │ 處理情形 │├──┼───────┼────────────────────────┤│1 │99年10月28日 │1.稽查時正進行炸煮,於周界未見明顯油煙逸散情形。││ │16:52~17:25 │ 現場檢視其油煙經水洗機後排放。 ││ │ │2.已責其定期更換用水及加藥,以避免油煙異味,影響││ │ │ 附近空氣品質。 │├──┼───────┼────────────────────────┤│2 │99年11月5日 │1.稽查時營業中,正進行炸煮,現場檢視其油煙經水洗││ │16:42~17:15 │ 機處理後排放,於周界未見明顯油煙異味。 ││ │ │2.已請業者其定期更換用水及加藥,以避免油煙異味,││ │ │ 影響附近空氣品質。 ││ │ │3.於 99 年 5 日 17:30 回覆陳情人處理情形,其表示││ │ │ 瞭解,並告知持續追蹤油煙處裡設施維護情形。 │├──┼───────┼────────────────────────┤│3 │99年11月12日 │1.於周界聞到些許異味,現場檢視其油煙經水洗機處理││ │19:35~20:28 │ 後,經軟管於 2 樓高度排放。 ││ │ │2.已責其定期更換用水及加藥,以提高油煙處理效率。││ │ │ │├──┼───────┼────────────────────────┤│4 │99年11月18日 │現場設有 1 具炸鍋,油煙經上方集氣罩收集至水洗機 ││ │21:50~22:35 │再經 1 具簡易式水洗設施處裡排放。於周界聞到些許 ││ │ │異味,已請期改善集氣罩,水洗機處理效率,及簡易式││ │ │水洗桶上方加蓋,以避免油煙異味影響附近空氣品質。│├──┼───────┼────────────────────────┤│5 │99年11月26日 │1.業者已設置油煙處裡設施,惟陳情人對於其排煙位置││ │19:45~20:45 │ 有意見,此部分雙方再進行協商。 ││ │ │2.已責其定期更換用水及加藥,以避免煙異味逸散,影││ │ │ 響附近空氣品質。 │├──┼───────┼────────────────────────┤│6 │99年12月2日 │1.於周界聞到些許異味,現場檢視其油煙經水洗機處理││ │16:45~18:50 │ 後,再經簡易式收集桶後排放。 ││ │ │2.現場被陳情人員與陳情人員雙方進行協商(如附件) ││ │ │3.另亦責其定期更換用水及加藥,以提高油煙處理效率││ │ │ ,以避免煙異味逸散,影響附近空氣品質。 │├──┼───────┼────────────────────────┤│7 │99年12月10日 │1.稽查時營業中但未進行炸食,現場原約定會同之陳情││ │15:50~16:10 │ 人與警察單位未出現現場業者已依雙方協商事項進行││ │ │ 處裡。 ││ │ │2.另責業者需做好設施維護,定期更換用水及加藥,以││ │ │ 提高油煙處理效率。 │├──┼───────┼────────────────────────┤│8 │100年1月4日 │1.稽查時營業中但未進行炸食,現場檢視已設置油煙收││ │20:23~20:33 │ 集及處理設施,於周界未見明顯油煙逸散情形。 ││ │ │2.已督請該業者確實操作維護油煙收集處理設施,以避││ │ │ 免煙異味逸散,影響附近空氣品質。 │├──┼───────┼────────────────────────┤│9 │100年1月7日 │1.稽查時營業中正進行炸食,現場檢視雖已設置油煙收││ │18:40~18:55 │ 集及處理設施,惟於周界聞到些許油煙異味。 ││ │ │2.已督請業者於 2 週改善其油煙收集處理設施,並擇 ││ │ │ 期複查其改善情形。 │├──┼───────┼────────────────────────┤│10 │100年1月11日 │1.稽查時營業中但未進行炸食,現場檢視已設置水洗式││ │21:45~22:20 │ 油煙處理設施,於周界未聞到明顯油煙異味。 ││ │ │2.已督請該業者儘速於改善期間內,改善其油煙處理效││ │ │ 率,以避免煙異味逸散,致影響鄰近地區空氣品質。││ │ │ │├──┼───────┼────────────────────────┤│11 │100年1月17日 │1.稽查時營業中正進行炸食,現場檢視雖已設置水洗式││ │17:03~17:40 │ 油煙處理設施,於周界未聞到明顯油煙異味及未見油││ │ │ 煙逸散。 ││ │ │2.已督請該業者確實操作及維護其油煙處理設施,並維││ │ │ 持良好油煙收集效率,以避免油煙逸散,致影響鄰近││ │ │ 地區空氣品質。 │├──┼───────┼────────────────────────┤│12 │100年1月18日 │1.稽查時營業中但未進行炸食;現場告知陳情人,警察││ │10:45~11:23 │ 單位執行招牌拆除作業,環保局為會同單位,未介入││ │ │ 拆除工作。 ││ │ │2.銀樓業者表示,希望環保局依法行政,解決民眾困難││ │ │ 。 ││ │ │3.將依空汙法辦理,處理該油煙異味問題。 │├──┼───────┼────────────────────────┤│13 │100年1月20日 │1.稽查時未營業,於周界未聞明顯異味。 ││ │09:50~10:45 │2.現場檢視設有 1 具水洗機,水深約 60 公分,但無 ││ │ │ 油過濾網,使用藥劑為漂白水及除油靈;汙染源無操││ │ │ 作。 ││ │ │3.已告知異味為公告空氣汙染物,請其加強水洗機操作││ │ │ 維護工作,以避免油煙逸散,致影響鄰近地區空氣品││ │ │ 質。 │├──┼───────┼────────────────────────┤│14 │100年1月21日 │告知空氣汙染防制法有關餐飲業者油煙及異味規定,並││ │18:20~18:40 │提供餐飲業空氣汙染防治手冊及告知手冊內有關污染防││ │ │治設備之建議,並請其加強前收集效率,另給予該業者││ │ │2 週改善期限。 │├──┼───────┼────────────────────────┤│15 │100年1月22日 │會同陳情人進行稽查,現場正進行炸煮,於陳情人住處││ │21:35~22:13 │內會聞到有些許油煙異味,已請業者儘速改善。另並將││ │ │於隔日再復查其改善情形。 │├──┼───────┼────────────────────────┤│16 │100年1月23日 │1.現場檢視已於水洗設備加裝馬達以增加油煙處理效率││ │16:50~17:00 │ ,於周界外未聞到明顯油煙異味。 ││ │ │2.已督請該業者確實定期換水加藥,以確保其油煙處理││ │ │ 效率。 │├──┼───────┼────────────────────────┤│17 │100年1月25日 │稽查時發現該業者已停止營業,於周界外未聞到明顯油││ │23:50~23:58 │煙異味。 │├──┼───────┼────────────────────────┤│18 │100年1月29日 │稽查時該店營業中,正在進行油炸作業,防制設備正常││ │20:28~20:46 │運作中,周界外未發現油煙逸散情形。仍勸導業者須注││ │ │意設備維護,以維正常運作。 │├──┼───────┼────────────────────────┤│19 │100年1月30日 │1.稽查時該業者正在進行油炸作業,其於周界見到些許││ │21:55~22:11 │ 油煙逸散及聞到些許鹽酥雞味道。 ││ │ │2.已責該業者於 1 周完成改善,並擇期複查其改善情 ││ │ │ 形。 │├──┼───────┼────────────────────────┤│20 │100年1月31日 │1.稽查時正進行炸食,於其周界未見明顯油煙逸散及聞││ │20:08~20:18 │ 到明顯油煙異味。 ││ │ │2.已督請該業者確實操作維護其油煙收集處理設施,定││ │ │ 期換水加藥,以避免其油煙異味影響鄰近住戶。 │├──┼───────┼────────────────────────┤│21 │100年2月14日 │1.進行限期改善複查,於周界未聞到明顯油煙異味。 ││ │20:48~21:00 │2.責成業者需做好設施自主管理,以維設施良好防制效││ │ │ 能。 │├──┼───────┼────────────────────────┤│22 │100年2月22日 │1.進行限期改善複查時正進行油炸,其油煙收集至水洗││ │21:17~21:30 │ 設施處理後經管道排放大氣中,於周界處未發現明顯││ │ │ 油煙逸散。 ││ │ │2.已督請該業者確實操作維護其油煙收集處理設施,定││ │ │ 期換水加藥,以避免其油煙異味影響鄰近住戶。 │├──┼───────┼────────────────────────┤│23 │100年3月4日 │1.稽查時正進行油炸,其油煙收集至水洗設施處理後,││ │17:50~20:12 │ 再經管道收集後至 2 樓處排放於大氣中,於周界處 ││ │ │ 未見明顯油煙逸散及聞到異味。 ││ │ │2.已督請該業者確實操作維護其油煙收集處理設施,定││ │ │ 期換水加藥,以避免其油煙異味影響鄰近住戶。 │├──┼───────┼────────────────────────┤│24 │100年9月23日 │稽查時該址營業中,正在進行油炸作業,周界外未發現││ │20:10~20:24 │明顯油煙異味。防制設備正常運作中。仍責成業者須每││ │ │日加水換藥。 │├──┼───────┼────────────────────────┤│25 │100年9月27日 │稽查時隔壁鹽酥雞未進行作業,於陳情人住處內未聞到││ │19:10~20:00 │明顯油煙味,日後將不定期稽查 (尤其天氣冷時 ) , ││ │ │及有接獲陳情時前往稽查,稽查地點及陳情人陳述味道││ │ │較濃及被陳情人,以釐清油煙汙染情形。 │├──┼───────┼────────────────────────┤│26 │100年10月28日 │1.稽查時現場正進行油炸作業,有炸鍋一座,油煙防制││ │16:45~17:10 │ 設施為集氣煙罩其後端接至水洗設施,於周界未有明││ │ │ 顯油煙及異味逸散。 ││ │ │2.請業者對其油煙水洗設施善加操作及定期保養,以維││ │ │ 護該地區空氣品質。 │├──┼───────┼────────────────────────┤│27 │100年11月9日 │1.現場正進行油炸作業,於周界外未見明顯油煙逸散及││ │16:20~16:45 │ 異味。 ││ │ │2.現場檢視設施有爐具 1 座,封圍式集氣煙罩,後端 ││ │ │ 接至水洗設備經約 5 公尺高排放口排放。 ││ │ │3.已責業者每日換水加藥,並定期維護油煙處理收集設││ │ │ 施,確保良好防制效能。 │├──┼───────┼────────────────────────┤│28 │100年11月12日 │1.現場未進行油炸作業,於周界外未聞有明顯油煙異味││ │22:30~22:43 │ ,另於陳情人家中指定位置亦無聞有明顯油煙異味。││ │ │2.值班人員於 22:49 來電表示,陳情人再次陳情同一 ││ │ │ 地址。 ││ │ │3.於 22:45 再次折返,於周界亦未聞有明顯油煙異味 ││ │ │ ,並再次進入陳情人家中指定位置亦未聞有明顯油煙││ │ │ 異味。 │├──┼───────┼────────────────────────┤│29 │100年11月16日 │1.稽查時配合陳情人要求至其家中指定位置查看,陳情││ │21:25~22:40 │ 人認為裝潢牆面插座處有些微空氣流通,油煙異味懷││ │ │ 疑可能經由此處而來,但稽查時受陳情店家並未進行││ │ │ 油炸作業,於周界未聞有明顯油煙異味。 ││ │ │2.經向該店家房東說明,請其與陳情人協調改善。 │├──┼───────┼────────────────────────┤│30 │100年11月23日 │1.稽查時現場正進行油炸作業,油煙防制設施為封圍式││ │20:05~20:20 │ 集氣煙罩其後端接至水洗設施,於周界和下風處未有││ │ │ 明顯油煙及異味逸散之情事。 ││ │ │2.請業者對其油煙水洗設施加強換水加藥,以維持設備││ │ │ 良好運作。 │├──┼───────┼────────────────────────┤│31 │100年11月25日 │1.稽查時現場正進行油炸作業,油煙防制設施為集氣煙││ │20:05~20:18 │ 罩其後端接至水洗機 (運作中 ),於周界未有明顯油││ │ │ 煙及異味逸散之情事。 ││ │ │2.請業者對其油煙水洗設施善加操作,以維持該設施良││ │ │ 好處理效能。 │├──┼───────┼────────────────────────┤│32 │101年3月3日 │稽查時該店營業中,正在進行食材油炸作業。防制設備││ │20:02~20:18 │正常運作中,周界外未見油煙逸散;亦未聞明顯油煙異││ │ │味。仍督請業者須每日加藥換水,以維持設備正常運作││ │ │。 │├──┼───────┼────────────────────────┤│33 │101年3月13日 │1.稽查時現場營業中,正進行炸食材作業。 ││ │17:00~17:20 │2.於周界外未見明顯油煙,未聞明顯異味。 ││ │ │3.督請業者每日換水加藥,定期維護防制設備,以確保││ │ │ 防制效率。 ││ │ │4.現場設有爐具 1 座,封圍式集氣罩,後端接至水洗 ││ │ │ 設備,設備運作中,排放口約於5公尺高。 │├──┼───────┼────────────────────────┤│34 │101年3月23日 │稽查時該店營業中,正在進行食材油炸作業。防制設備││ │18:50~18:57 │正常運作中,周界外未見油煙逸散;亦未聞明顯油煙異││ │ │味。仍督請業者須每日加藥換水,以維持設備正常運作││ │ │。 │├──┼───────┼────────────────────────┤│35 │101年3月27日 │巡查時該店營業中,正在進行食材油炸作業,防制設備││ │20:25~20:40 │正常運作中,周界外未見油煙逸散;亦未聞到明顯油煙││ │ │異味。仍勸導業者須定期加藥換水,以維持設備正常運││ │ │。 │├──┼───────┼────────────────────────┤│36 │101年6月7日 │1.稽查時該所營業中,正進行炸食材作業。 ││ │18:15~18:31 │2.於周界未見明顯油煙,未聞明顯異味。 ││ │ │3.督請業者加強換水加藥,並於炸食食材前須先開啟防││ │ │ 制設備,定期保養維護,以確保設備之良好效能。 ││ │ │4.現場設有炸鍋 1 座,集氣設備 (封圍式 )接至後處 ││ │ │ 理設備 (水洗式)。 │├──┼───────┼────────────────────────┤│37 │101年6月10日 │稽查時,該址營業中,正在進行食材油炸作業,防制設││ │17:56~18:04 │備正常運作中,於周界外未見明顯油煙逸散,但聞到些││ │ │許油煙異味。仍督請業者每日加藥換水,定期維護其防││ │ │制設備,以確保良好防制效能。 │├──┼───────┼────────────────────────┤│38 │101年6月13日 │稽查時該店營業中,未進行油炸作業。於周界外未見油││ │18:09~18:21 │煙逸散之情形;亦未聞到異味之情事。督請業者進行油││ │ │炸作業時須開啟防制設備,並定期維護防制設備以維良││ │ │好運作效率。 │├──┼───────┼────────────────────────┤│39 │101年6月14日 │稽查時該店營業中,未進行食材油炸作業,周界外未見││ │21:33~21:35 │明顯油煙逸散,亦未聞到明顯油煙異味。仍勸導業者須││ │ │定期加藥換水,並於油炸過後將防制設備多開一段時間││ │ │,以維附近空氣品質。 │├──┼───────┼────────────────────────┤│40 │101年6月15日 │稽查時該址營業中,正在進行食材油炸作業,防制設備││ │22:21~22:28 │正常運作中。於周界外未見明顯油煙逸散,亦未聞到明││ │ │顯油煙異味。仍督請業者每日加藥換水,並定期維護其││ │ │設備,確保良好效能。 │├──┼───────┼────────────────────────┤│41 │101年6月20日 │1.稽查時未聞有具體鹽酥雞油炸味。 ││ │20:10~20:20 │2.據陳情人表示現在已沒有味道,業者有炸就有味道過││ │ │ 來。 │├──┼───────┼────────────────────────┤│42 │101年6月22日 │稽查時該店營業中,正在進行油炸作業。防制設備正常││ │22:03~22:22 │運作,於周界外未見明顯油煙逸散,亦未聞到明顯油煙││ │ │異味之情形。督請業者每日加藥換水,並定期維護其防││ │ │制設備,以維良好運作效能。 │├──┼───────┼────────────────────────┤│43 │101年6月26日 │稽查時該址營業中,正在進行食材油炸作業,防制設備││ │18:00~18:12 │正常運作中。周界外未見油煙逸散,亦未聞明顯異味。││ │ │然仍勸導業者須定時加藥換水,以維設備運作效能。 │├──┼───────┼────────────────────────┤│44 │101年6月27日 │1.稽查時該所營業中,正進行炸食作業。 ││ │18:09~18:18 │2.於周界未見明顯油煙,未聞明顯異味。 ││ │ │3.督請業者加強換水加藥,並定期保養,以確保設備良││ │ │ 好效能。 │├──┼───────┼────────────────────────┤│45 │101年7月4日 │稽查時現場營業中,未進行食材加熱作業。周界外未見││ │22:25~22:39 │油煙逸散,亦未聞異味。仍勸導業者須定時加藥換水,││ │ │以維運作效率。 │├──┼───────┼────────────────────────┤│46 │101年7月6日 │1.稽查時該所營業中,正進行炸食材作業。 ││ │17:40~17:59 │2.於周界未見明顯油煙未聞明顯異味。 ││ │ │3.督請業者加強換水加藥,並定期保養維護,以確保設││ │ │ 備良好效能。 ││ │ │4.現場設有炸鍋 1 座,集氣設備 (封圍式 )接至後處 ││ │ │ 理設備 (水洗式)。 │├──┼───────┼────────────────────────┤│47 │101年7月14日 │稽查時,該址營業中,現場正在進行食材油炸作業,防││ │21:18~21:29 │制設備正常運作中。於周界外未見明顯油煙逸散,亦未││ │ │聞明顯油煙異味。仍督請業者每日加藥換水,並定期維││ │ │護其設備,以確保良好防制效能。 │├──┼───────┼────────────────────────┤│48 │101年8月9日 │稽查時,該址營業中,現場並未進行食材油炸作業,於││ │21:45~21:55 │周界外未見明顯油煙逸散,亦未聞到異味。仍勸導業者││ │ │平時加強加藥換水,做好設備維護,以維空氣良好。 │├──┼───────┼────────────────────────┤│49 │101年8月16日 │稽查時該址營業中,未進行食材油炸作業。周界外未見││ │20:38~20:48 │油煙逸散,亦未聞明顯異味。仍勸導業者加強加藥換水││ │ │,以維運作效率。 │├──┼───────┼────────────────────────┤│50 │101年8月19日 │稽查時,該址營業中,現場並未進行食材油炸作業,於││ │20:38~20:45 │周界外未見明顯油煙逸散,亦未聞到異味。 │├──┼───────┼────────────────────────┤│51 │101年9月19日 │會同陳情人稽查。稽查時該址已結束今日之營業正清理││ │22:57~23:07 │中,周界外未聞任何異味。據陳情人表示稍早有聞到很││ │ │濃異味。仍告知其待下次有聞到味道再派員前往查處。│├──┼───────┼────────────────────────┤│52 │101年9月20日 │會同陳情人稽查。稽查時該店營業中,未進行食材油炸││ │21:08~21:23 │作業。周界外未見油煙逸散,亦未聞明顯異味。仍勸導││ │ │業者注意加藥換水,以維設備正常運作。 │├──┼───────┼────────────────────────┤│53 │101年9月21日 │會同陳情人。稽查時,該址營業中,現場正在進行食材││ │21:15~21:31 │油炸作業,防制設備正常運作中。於周界外未見到油煙││ │ │逸散,亦未聞到明顯異味。仍督請業者注意加藥換水,││ │ │以維設備正常運作。 │├──┼───────┼────────────────────────┤│54 │101年9月22日 │會同陳情人前往稽查,該址營業中,現場正在進行食材││ │20:16~20:27 │油炸作業,防制設備正常運作中。於周界外未見明顯油││ │ │煙逸散,亦未聞到明顯異味。仍督請業者平日做好加藥││ │ │換水,以維設備正常運作。 │├──┼───────┼────────────────────────┤│55 │101年9月25日 │稽查時該店營業中,未進行食材油炸作業。周界外未見││ │19:03~19:10 │油煙逸散,亦未聞明顯異味。 │├──┼───────┼────────────────────────┤│56 │101年9月26日 │稽查時,該址營業中,現場並未進行食材油炸作業,於││ │22:22~22:30 │周界外未聞到明顯油煙異味,亦未見到油煙逸散。業者││ │ │表示正要結束營業,仍督請業者,平日做好加藥換水,││ │ │以維設備正常運作。 │├──┼───────┼────────────────────────┤│57 │101年9月27日 │1.稽查時該所營業中,正進行備料作業,未進行炸食作││ │17:03~17:13 │ 業,未開啟防制設備。 ││ │ │2.於周界未見明顯油煙,未聞明顯異味。 ││ │ │3.督請業者如炸食作業時務必開啟設備,並做好設備維││ │ │ 修保養,並定期換水加藥,以確保設備良好效率。 ││ │ │4.現場設有炸爐 1 座,集氣設備 (封圍式 ),接至後 ││ │ │ 處理設備 (水洗式 )。 │├──┼───────┼────────────────────────┤│58 │101年9月28日 │1.稽查時該所營業中,正進行備料作業,有開啟防制設││ │16:49~17:18 │ 備。 ││ │ │2.於周界未見明顯油煙,未聞明顯異味。 ││ │ │3.督請業者注意設備保養,並定期換水加藥,以確保設││ │ │ 備良好效能。 ││ │ │4.現場設有炸爐 1 座集氣設備 (封圍式 )接至後處理 ││ │ │ 設備 (水洗式 )。 │├──┼───────┼────────────────────────┤│59 │101年9月28日 │巡查時,該址營業中,現場正進行食材油炸作業,於周││ │20:36~20:45 │界外未見到明顯油煙逸散,亦未聞到異味。 │├──┼───────┼────────────────────────┤│60 │101年9月29日 │巡查時該址營業中,現場未進行食材油炸作業,周界外││ │20:06~20:15 │未見油煙逸散,亦未聞到明顯異味。 │├──┼───────┼────────────────────────┤│61 │101年9月30日 │巡查時該址營業中,現場未進行食材油炸作業,周界外││ │21:26~21:35 │未見油煙逸散,亦未聞到明顯異味。 │├──┼───────┼────────────────────────┤│62 │101年10月3日 │巡查時該店營業中,未進行食材油炸作業,周界外未見││ │20:28~20:33 │油煙逸散,亦未聞異味。 │├──┼───────┼────────────────────────┤│63 │101年10月4日 │1.稽查時該所營業中,正進行炸食作業,防制設備開啟││ │16:25~17:18 │ 中。 ││ │ │2.於周界未見明顯油煙,未聞明顯異味。 ││ │ │3.仍督請業者注意設備保養,並每日換水加藥,以確保││ │ │ 防制設備良好效率。 ││ │ │4.現場設有炸爐 1 座,集氣設備 (封圍式 )接至後處 ││ │ │ 理設備 (水洗式 )。 │├──┼───────┼────────────────────────┤│64 │101年10月6日 │巡查時該店營業中,正在進行食材油炸作業,周界外未││ │20:41~20:46 │見油煙逸散,亦未聞明顯異味。 │├──┼───────┼────────────────────────┤│65 │101年10月7日 │巡查時該店營業中,未進行食材油炸作業,周界外未見││ │21:27~21:32 │油煙逸散,亦未聞明顯異味。 │├──┼───────┼────────────────────────┤│66 │101年10月9日 │1.稽查時現場營業中,正進行炸食作業。 ││ │18:05~19:10 │2.於周界未見明顯油煙,未聞明顯異味。 ││ │ │3.仍督請業者注意設備保養維修,並每日換水加藥,以││ │ │ 確保設備良好效率。 │├──┼───────┼────────────────────────┤│67 │101年10月13日 │巡查時該店營業中,正進行食材油炸作業,周界外未見││ │18:45~18:52 │油煙逸散,亦未聞到明顯異味。 │├──┼───────┼────────────────────────┤│68 │101年10月14日 │巡查時該址營業中,正進行食材油炸作業,周界外未見││ │19:46~19:53 │油煙逸散,亦未聞到明顯異味。 │├──┼───────┼────────────────────────┤│69 │101年10月27日 │稽查前電洽陳情人,據其表示所陳情者乃是 607 號之 ││ │18:56~19:16 │店家。稽查 607 號時該址營業中,正在進行食材油炸 ││ │ │作業,防制設備運作中,周界外未見油煙逸散;亦未聞││ │ │明顯異味。仍督請業者須加強設備維護,以維防制效率││ │ │。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裁判日期:2013-03-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