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479號上 訴 人即 原 告 凱旋門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陳進文被 上訴 人即 被 告 林秀娟上列當事人間移交管理委員會會計憑證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2年2月1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不能核定,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核定為新臺幣165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26,00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1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端宜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11 日
書記官 馬嘉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