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434號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訴訟代理人 林鯤進被 告 李胡麗鈴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夫妻剩餘財產差額分配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1 年10月5 日上午9 時30分,在本院第21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18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梁淑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18 日
書記官 李佳惠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434號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訴訟代理人 林鯤進被 告 李胡麗鈴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夫妻剩餘財產差額分配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1 年10月5 日上午9 時30分,在本院第21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18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梁淑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18 日
書記官 李佳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