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574號原 告 侯尚余被 告 吳黃瓊英
吳賢寬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房屋所有權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確認房屋所有權存在事件,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0年12月19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民國100年12月26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原告雖對本院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提起抗告,亦已於101年6月29日經台灣高等法院台南分院以101抗字第87號裁定駁回確定。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9 日
民一庭法 官 林芮伶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9 日
書記官 葉昱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