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1年度訴字第509號原 告 0000-000000訴訟代理人 張巧妍律師複代理人 洪千雅律師被 告 何昆湖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02年7月1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陸拾萬元,及自民國一0 一年十一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十分之四,餘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於原告以新臺幣貳拾萬元為被告供擔保後,得為假執行。但被告以新臺幣陸拾萬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按性侵害犯罪之案件,司法機關所製作必須公示之文書,不得揭露足資識別被害人身分之資訊,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12條第2 項定有明文,本件係原告遭受被告性侵害之事件,為保護被害人,爰於當事人欄部分以代號稱之,其真實姓名、住址均詳卷內資料,附此敘明。
事實及理由
二、原告起訴主張:
(一)查原告為印尼人,於民國98年8 月2 日來台受僱於被告,惟被告竟自98年10月起至101 年2 月止於雇主住宅附近的果園、竹林等地性侵原告9 次,被告涉犯妨害性自主等罪嫌,亦經鈞院以101 年度侵訴字第45號刑事判決判處有期徒刑伍年陸月。該判決主文為:「乙○○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伍年陸月」,犯罪事實載:「乙○○雇用印尼籍A女(警卷代號0000000
000 ,真實姓名年籍詳卷,即本件原告,下同)於98年8月2 日入境台灣擔任看護工,A 女之工作內容除至乙○○之父親何金城位於嘉義縣民雄鄉豐收村好收66之2 住處照顧何金城外,尚需至乙○○位於嘉義縣民雄鄉○○村0000000號住處幫忙家務、拔草、剪草、噴農藥、包芒果等工作。乙○○竟基於強制性交之犯意,分別於附表所示之時間、地點,以A 女若不配合與其發生性行為,則會將A女遣送回國等語恐嚇A 女,因A 女害怕倘遭乙○○遣送回國無法賺錢支應家中所需而不敢抗拒,乙○○進而違背A女之意願,以附表所示之方式,對A 女強制性交得逞共計
9 次。嗣A 女於乙○○處工作期滿離開,撥打1955勞工協助專線報警,始查悉上情」,此有該刑事判決書可參,足證原告確有如刑事判決書附表所載9 次遭被告性侵之事實。
(二)查本件原告為印尼籍女子,隻身來台工作,年紀僅為25歲,然於來台工作期間,竟遭被告多次性侵得逞,其因本件妨礙性自主罪案之發生,時常感覺痛苦不安,身心飽受煎熬,其心理及身體之創痛不可謂不鉅,原告至今仍無法擺脫此噩夢,經心理師於101 年3 月31日至6 月26日計6 次會談,紀錄原告外表與行為觀察:「第一次會談時,案主兩眼無神,明顯疲累,精神狀態不佳,在心理諮商過程中,精神狀態穩定度來來回回,案主初來會有下腹部疼痛問題」、心理評估:「(1 )案主初期會有出現做惡夢,在夢中尖叫不止,被室友叫醒。在頭2 次會談仍會出現惡夢,彷彿重新經歷創傷事件而嚇醒。第4 次會談惡夢又重新出現,因為回到現場及出庭時沒預期會面對雇主,重新引發案主強烈的心理痛苦。(2 )案主想到家中負債怕雇主的威脅成真甲甲遣送她回家,因此案主長久以來隱忍雇主的身體虐待。案主一方面想回家,一方面又想到需要錢。二個聲音常矛盾衝突身心呈現長期壓抑甲 緊張甲 疲累狀態。
(3 )案主出現創傷後壓力症候群現象。現象有每日疲累、失眠、難入睡、反覆夢見雇主及創傷事件、初期想起雇主會憤怒、悲傷、哭泣、出現情緒不穩。後幾次會談,案主盡自己最大可能隔絕情緒,以宗教祈禱方式協助自己,不想再去追想這二年的傷害。(4 )案主目前狀態,相信她的主會幫助她,雇主的報應全權交給她的主懲罰,案主只想快點回家,不願再回想此事。(5 )案主想到家中的負債,擔心讓案夫知悉自己在台工作遭遇而不讓案主繼續工作,因此決定不讓案夫及家人知道,另一方面也擔心案夫無法接受自己,但孩子還小,擔心家庭破滅。此秘密也成為案主一個壓力源。」,此有心理師金音如之諮心字第001720號文可參。
(三)關於本案被告性侵原告之事實,已如上述。查原告為初中畢業、已婚育有兩名兒子,(1 為0000年生、1 為2003年生),於101 年8 月14日至101 年10月31日在工廠工作薪水每月1 萬8,780 元,後因在工廠工作手指受傷而休養,於102 年1 月15日改至機構擔任照護工作,每天工作12小時,每月薪資為2 萬2,000 元,及原告因遭被告性侵9 次得逞,身心飽受煎熬,其心理及身體之創痛不可謂不鉅,原告至今仍無法擺脫此噩夢,乃被告於刑案審理時,仍飾詞強辯,原告還要承受其辯護人於刑案審理時尖銳無情之詰問,原告於詰問過程中無法忍受此二度傷害,而崩潰痛哭,足證原告所受傷害,仍在加劇,尚未停歇,則核此情,原告請求本件精神慰撫金,予以慰藉,並無不當。
(四)綜上說明,原告確實有以言語及動作抗拒與被告發生性行為,則以被告為男性,其力氣本較原告大,其利用身形及力氣之優勢,強暴原告,原告實無法抗拒,且以原告為印尼籍勞工,其忍受與家人分離,隻身來台,唯一目的即係為了工作賺錢,乃被告竟以將原告送回、增加工作量之言語,恐嚇原告,顯係利用其雇主之優勢及原告擔心工作不保,家裡喪失此重要經濟來源,予以恐嚇,是其所用之上述脅迫及恐嚇等強制手段,亦足使原告發生恐怖而抑制其抗拒作用,則核被告侍強欺凌之情,實屬可惡。且原告經心理師6 次會談,心理師評估原告出現嚴重之創傷後壓力症後群現象,原告之身心飽受煎熬,其精神上打擊非輕,則原告因本件妨礙性自主罪案件精神備感痛苦,確受有精神上之非財產上損害,是請鈞院依兩造之身分、經濟、家庭背景及原告所受損害程度情狀,原告請求被告賠償非財產上損害150 萬元,予以慰藉。
(五)並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500,000 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 計算之利息;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三、被告則以:
(一)被告並無妨害性自主之侵權行為:依原告簽署之中、印尼文對照勞動契約第六條之規定可知,要將原告遣返回國者,需具備勞動契約第6 條之要件,且依6.6 規定,甲方對乙方施以暴力行為或要求從事許可以外之工作等,尚且為乙方得終止契約之原因。而勞動契約為中、印文對照,經原告親自簽署,原告熟知其內容及條件,被告無法以如不配合就會將其遣返回國恐嚇原告,原告亦不致因此懼怕遣返而無力反抗。原告所訴被告性侵害時間長達2 年4 月,其間原告從未報案,亦未向仲介公司反應,其稱曾於99年初以工作很多為由,跟仲介公司說想換老闆,及於警詢中稱今年才跟被告弟弟說云云,均非事實,且原告不諳中文及台語,被告如何能恐嚇他,原告所訴與社會一般常情相違。另原告指訴被告性侵害之地典有被告家、芒果園、倉庫、阿公家。而被告之住處共有5個人,有被告、被告的太太及子女3 人,原告稱被告性侵時間皆為早上,有時在果園,有時是趁小孩睡覺時性侵,可見原告指述之性侵地點並非無人在場,尤以原告指98年10月14日在爺爺家剝龍眼時,被告搓揉其胸部,當時現場有訴外人何金城在場;101 年2 月16日被告性侵中,聽到被告兒子開車回來,趕緊起身,並叫原告把衣服穿好,原告卻於現場有人之際從未喊叫求助,亦有悖於一般社會經驗。且被告住宅內外共有監視錄影器12支之多,尤以原告所指性侵地點倉庫、車庫內均有錄影,原告何不立即報案,調取錄影光碟?
(二)原告記事本所載並非事實,其中99年12月23日、100年3月23日2 次等情並經檢察官撤回起訴,亦可佐證原告所述顯非事實。且原告於101年5月5 日上同意展延聘僱一年,有展延聘僱許可申請書、匯款單影本為證,且為原告不爭執,若原告真受被告長期性侵,焉可能同意展延聘僱一年?另被告於100年3月29日協同訴外人何金城及原告至醫院做巴氏量表,準備再次申請外籍看護照顧何金城,返家後未向原告表示續聘之意,致原告懷疑被告不再續聘,始向警方提出告訴,指稱違反其意願而為性交,所訴不實。
(三)兩造第一次接觸乃因當日原告突然拿A 片給被告看且搓揉被告下體,被告當時亦搓揉原告下體,此次接觸之後被告即認此乃兩相情願。之後兩造很有默契,在無人之處會彼此擁抱、接吻、並由原告幫被告口交,待被告勃起之後,原告始脫下衣褲,期發生關係,惟被告因站立或是年記關係,始終未曾順利將生殖器插入原告陰道內,類似情形發生十次有餘。另參照原告坦承手機內存有A 片,確實拿給被告看過,可見被告主觀上認為原告有性交之合意,被告從未違反原告意願而為性交。
(四)並答辯聲明:原告之訴駁回;如受不利判決,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免為假執行。
四、本院依職權調閱本院101 年度侵訴字第45號卷宗(含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101 年度偵字第2774號卷、嘉義縣警察局民雄分局刑事偵查卷宗)。
五、本院得心證之理由:
(一)原告主張被告基於強制性交之犯意,分別於附表所示之時間、地點,以原告若不配合與其發生性行為,則會將原告遣送回國等語恐嚇原告,因原告害怕倘遭遣送回國無法賺錢支應家中所需而不敢抗拒,被告進而違背原告之意願,以附表所示之方式,對原告強制性交得逞共計9 次等語,為被告所否認,辯稱,伊絕對沒有做違法、強迫,也沒有恐嚇,刑事判決認定之9 次時間、地點均沒有確定,9 次都是原告先播放A 片給伊觀看,在兩廂情願之下擁抱、接吻,原告幫伊口交,伊勃起後沒有完成云云。然查:
1、原告於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偵查及本院刑事庭審理時均證述,被告於98年10月14日在被告車庫旁圍牆之芒果園,當時被告係拉伊手並將伊推倒,再將伊之長褲及內褲拉到膝蓋後,將生殖器插入伊之陰道一下下;被告又於99年
2 月21日在被告家圍牆外之荔枝樹下,拉伊之手並將推倒,再將伊長褲及內褲拉到膝蓋,並將生殖器插入伊之陰道一下下;被告再於99年8 月3 日在被告圍牆外之不明果園附近,當時被告係拉伊手並將伊推倒,再將伊之長褲及內褲拉到膝蓋後,將生殖器插入伊之陰道一下下;被告復於99年8 月4 日在被告家圍牆外面不明果樹園附近,先用手摟住伊之肩膀,伊一直想走,所以蹲下來,結果伊蹲下來之後,被告便將伊推到,並將伊內褲及外褲同時拉下來,並將生殖器插入伊之陰道內;被告又於99年8 月8 日在被告住處斜對面之荔枝樹下草地,當時被告係拉伊手並將伊推倒,再將伊之長褲及內褲脫掉,伊有反抗,要將褲子拉起來,結果被告又將伊推倒並將褲子拉到底,用生殖器插入伊之陰道一下下;被告又於100 年5 月24日在被告圍牆外面某竹林草地上,拉住伊之手,並推倒伊讓伊跌坐在地上,並要將伊之雙腿扳開再推伊之肩膀,將伊推倒在地後,並將伊內外褲脫掉,再將生殖器插入伊之陰道內,直到快射精被告才將生殖器抽出射精在草地上;被告另於100年6 月5 日在被告之家中倉庫內,趁伊在包裝芒果之際,從後面抱住伊之肩膀將伊推倒在地後,脫掉伊之外褲、內褲並將手插入伊陰道,因伊一直哭並流淚並向被告說不要這樣,被告才未將生殖器插入伊之陰道;被告又於100 年
6 月21日在被告家中會議室內,趁伊在整理會議室掃地、拖地之際,用手抱住伊,伊便彎下身體蹲下,被告便將伊推倒在地,伊向被告稱不要這樣,被告還是將伊之內外褲脫掉,再將生殖器插入伊之陰道內,直到快射精時才將生殖器抽出伊之陰道射精在自己的手上;被告又於101年2月16日在被告家中會議室要伊進入會議室收桌子,伊害怕被告會再對伊性侵不敢進去,被告便將伊拉進會議室,將伊推倒呈半倒坐著狀態,並將伊之內外褲脫掉,將生殖器插入伊之陰道,被告原本要射精在伊嘴裡,但伊一邊哭一邊喊不要,所以被告才射精在地上;被告每次對伊性侵害時,伊不敢用力反抗,係因為被告威脅伊要將伊送回印尼等語(詳見臺灣嘉義地方院檢察署101 年度第2274號卷第49、50頁、本院101 年度侵訴字第45號卷第47頁反面至第49頁、上開偵卷第22頁)經本院核閱上開卷宗無誤。
2、又原告於每次遭被告性侵後,便將遭被告強制性交之情形記載於日記(即記事本)上,有原告之之日記本附於警卷可稽(詳見嘉義縣警察局民雄分局刑事偵查卷宗第20至30頁)。而原告遭被告強制性交後,出現創傷後壓力症候群現象,而現象為每日感疲累、失眠、難入睡、反覆夢見雇主及創傷事件、初期想到雇主會憤怒、悲傷、哭泣,出現情緒不穩。後幾次會談,A 女盡自己最大可能隔絕情緒,以宗教祈禱方式協助自己,不想再去追想這2 年的傷害等情,有元品心理諮商所諮心字第00 1720 號心理諮商資料
1 紙附於臺灣嘉義地方院檢察署101 年度第2274號卷偵卷第52頁可證,足證,原告主張遭受性侵害之過程,可信為真實。
3、被告人雖辯稱,十幾次之性行為,均係兩情相悅下發生,然查,被告於警詢自承;伊與原告第1 次發生性行為後,伊有要交給A 女500 元,但原告拒絕不要(詳見嘉義縣警察局民雄分局刑事偵查卷宗第6 頁),衡情,兩造係於兩情相悅下所發生性交行為,何以被告第1 次與原告發生性行為後,須交付金錢?實與男女兩情相悅發生性交行為之情形有違。
4、綜上所述,被告所辯,顯不足採,且被告因妨害性自主罪,並經本院刑事庭以101 年度侵訴字第45號及102 年度侵訴字第9 號判處,被告犯附表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五年六月」等情,有本院101 年度侵訴字第45號及102 年度侵訴字第9 號刑事判決1 件在卷足稽,復經本院調閱上開卷宗核閱無誤,堪信為真實。
(二)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民法第18
4 條第1 項前段及第195 條第1 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本件原告因被告強制性交行為侵害原告之身體、自由、貞操等權利,參酌前開法條之規定,被告自應負損害賠償責任,故原告請求被告負非財產上之損害賠償責任,於法洵屬有據。本件原告為印尼籍,來台從事勞務工作,遭被告強制性交,原告遭此打擊,其精神上所受之痛苦及恐懼,當屬重大,本院審酌上情,被告100 年所得38,048元,無不動產,有稅務電子閘門資料附卷足憑等一切情狀,認原告之非財產上損害賠償請求,以60萬元為適當,是原告之慰撫金請求在此範圍內,為有理由,逾此部分之請求,則屬無據,不應准許。
六、從而,原告主張依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之法律關係,訴請被告給付60萬元及自101 年11月3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
5 %計算之利息範圍內,為有理由,應予准許;逾此部分之請求,於法無據,應予駁回。
七、原告及被告陳明願供擔保聲請宣告假執行,經核其勝訴部分,尚無不合,爰酌定相當之擔保金額,予以准許;至其敗訴部分,其假執行之聲請因訴經駁回而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八、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所提證據,核與本判決結論無影響,爰不逐一論列,併此敘明。
九、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一部有理由、一部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79條、第390 條第2 項、第392 條第2 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23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柯月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23 日
書記官 劉美娟附表:
┌──┬────┬──────┬────────┬───────┐│編號│時 間 │地 點 │方 式 │宣告罪刑 │├──┼────┼──────┼────────┼───────┤│ 1 │98年10月│乙○○位於嘉│乙○○於芒果園內│乙○○犯強制性││ │14日 │義縣民雄鄉豐│強拉A女、將A女推│交罪,處有期徒││ │ │收村好收66之│倒,並威脅A女若 │刑參年陸月。 ││ │ │36號住處之車│不從則會將A女遣 │ ││ │ │庫旁圍牆芒果│送回國,使A女不 │ ││ │ │園(如嘉義縣│敢反抗,並強將A │ ││ │ │警察局民雄分│女之外褲、內褲脫│ ││ │ │局現場勘驗照│至膝蓋處,違反A │ ││ │ │片第16頁上方│女之意願,將其生│ ││ │ │照片甲甲見偵查│殖器插入A女之陰 │ ││ │ │卷第41頁) │道。 │ │├──┼────┼──────┼────────┼───────┤│ 2 │99年2月2│乙○○位於嘉│乙○○於荔枝樹下│乙○○犯強制性││ │1日 │義縣民雄鄉豐│強拉A女、將A女推│交罪,處有期徒││ │ │收村好收66之│倒,並威脅A女若 │刑參年陸月。 ││ │ │36號住處圍牆│不從則會將A女遣 │ ││ │ │外面之荔枝樹│送回國,使A女不 │ ││ │ │下(如嘉義縣│敢反抗,並強將A │ ││ │ │警察局民雄分│女之外褲、內褲脫│ ││ │ │局現場勘驗照│至膝蓋處,違反A │ ││ │ │片第17頁上方│女之意願,將其生│ ││ │ │照片甲甲見偵查│殖器插入A女之陰 │ ││ │ │卷第42頁) │道。 │ │├──┼────┼──────┼────────┼───────┤│ 3 │99年8月3│乙○○位於嘉│乙○○於果園下強│乙○○犯強制性││ │日 │義縣民雄鄉豐│拉A女、將A女推倒│交罪,處有期徒││ │ │收村好收66之│,並威脅A女若不 │刑參年陸月。 ││ │ │36號住處圍牆│從則會將A 女遣送│ ││ │ │外面之不明果│回國,使A女不敢 │ ││ │ │園附近(如嘉│反抗,並強將A女 │ ││ │ │義縣警察局民│之外褲、內褲脫至│ ││ │ │雄分局現場勘│膝蓋處,違反A女 │ ││ │ │驗照片第16頁│之意願,將其生殖│ ││ │ │下方照片甲甲見│器插入A女之陰道 │ ││ │ │偵查卷第41頁│。 │ ││ │ │) │ │ │├──┼────┼──────┼────────┼───────┤│ 4 │99年8月4│乙○○位於嘉│乙○○於果園下先│乙○○犯強制性││ │日 │義縣民雄鄉豐│用手摟住A女肩膀 │交罪,處有期徒││ │ │收村好收66之│,因A女拒絕想走 │刑參年陸月。 ││ │ │36號住處圍牆│便蹲下,被告遂將│ ││ │ │外面之不明果│蹲下之A女推倒, │ ││ │ │園附近(如嘉│並威脅A女若不從 │ ││ │ │義縣警察局民│則會將A女遣送回 │ ││ │ │雄分局現場勘│國,使A女不敢抗 │ ││ │ │驗照片第16頁│拒,並將A女之外 │ ││ │ │下方照片甲甲見│褲、內褲脫下,違│ ││ │ │偵查卷第41頁│反A女之意願,以 │ ││ │ │) │其生殖器插入A女 │ ││ │ │ │陰道。 │ │├──┼────┼──────┼────────┼───────┤│ 5 │99年8月8│乙○○位於嘉│乙○○於荔枝樹下│乙○○犯強制性││ │日 │義縣民雄鄉豐│草皮強拉A女、將A│交罪,處有期徒││ │ │收村好收66之│女推倒,並威脅A │刑參年陸月。 ││ │ │36號住處斜對│女若不從則會將A │ ││ │ │面之荔枝樹下│女遣送回國,使A │ ││ │ │草皮(如嘉義│女不敢反抗,而強│ ││ │ │縣警察局民雄│將A女之外褲、內 │ ││ │ │分局現場勘驗│褲脫掉,經A女反 │ ││ │ │照片第12頁下│抗將褲子拉起時,│ ││ │ │方照片甲甲見偵│被告又將A女推倒 │ ││ │ │查卷第37頁)│,復將A女之外褲 │ ││ │ │ │、內褲脫掉,違反│ ││ │ │ │A女之意願,將其 │ ││ │ │ │生殖器插入A女之 │ ││ │ │ │陰道。 │ │├──┼────┼──────┼────────┼───────┤│ 6 │100年5月│乙○○位於嘉│乙○○於竹林草地│乙○○犯強制性││ │24日 │義縣民雄鄉豐│強拉A女、將A女推│交罪,處有期徒││ │ │收村好收66之│倒,並威脅A女若 │刑參年陸月。 ││ │ │36號住處圍牆│不從則會將A女遣 │ ││ │ │外某處竹林草│送回國,使A女不 │ ││ │ │地(如嘉義縣│敢反抗,而強將A │ ││ │ │警察局民雄分│女之外褲、內褲脫│ ││ │ │局現場勘驗照│掉,將A女雙腳扳 │ ││ │ │片第18頁下方│開,違反A女之意 │ ││ │ │照片甲甲見偵查│願,將其生殖器插│ ││ │ │卷第43頁) │入A女之陰道。 │ ││ │ │ │ │ │├──┼────┼──────┼────────┼───────┤│ 7 │100年6月│乙○○位於嘉│乙○○趁A女在倉 │乙○○犯強制性││ │5日 │義縣民雄鄉豐│庫內折包裝芒果紙│交罪,處有期徒││ │ │收村好收66之│之際,從後面抱住│刑參年陸月。 ││ │ │36號住處倉庫│A女肩膀,並將A女│ ││ │ │內(如嘉義縣│側倒在乙○○旁邊│ ││ │ │警察局民雄分│,將A女之外褲、 │ ││ │ │局現場勘驗照│內褲脫掉,威脅A │ ││ │ │片第19頁下方│女若不從會將A女 │ ││ │ │照片甲甲見偵查│遣送回國,使A女 │ ││ │ │卷第44頁) │不敢抗拒,違反A │ ││ │ │ │女之意願,以手指│ ││ │ │ │插入A女之陰道, │ ││ │ │ │經A 女一直哭並告│ ││ │ │ │訴乙○○不要這樣│ ││ │ │ │,被告遂停止而走│ ││ │ │ │出倉庫。 │ ││ │ │ │ │ │├──┼────┼──────┼────────┼───────┤│ 8 │100年6月│乙○○位於嘉│乙○○於會議室內│乙○○犯強制性││ │21日 │義縣民雄鄉豐│A女折疊椅子時, │交罪,處有期徒││ │ │收村好收66之│以手要將A女抱起 │刑參年陸月。 ││ │ │36號住處之會│,A女便蹲下,何 │ ││ │ │議室(如嘉義│昆湖壓A女使A女跌│ ││ │ │縣警察局民雄│坐地上,並將A 女│ ││ │ │分局現場勘驗│推倒,A女向何昆 │ ││ │ │照片第9頁上 │湖說不要、不要,│ ││ │ │方照片甲甲見偵│為何要這樣,何昆│ ││ │ │查卷第34頁)│湖仍將A女之外褲 │ ││ │ │ │、內褲脫掉,威脅│ ││ │ │ │A女若不從則將A │ ││ │ │ │女遣送回國,使A │ ││ │ │ │女不敢抗拒,違反│ ││ │ │ │A女之意願,將其 │ ││ │ │ │生殖器插入A女之 │ ││ │ │ │陰道內。 │ ││ │ │ │ │ │├──┼────┼──────┼────────┼───────┤│ 9 │101年2月│乙○○位於嘉│乙○○於會議室內│乙○○犯強制性││ │16日 │義縣民雄鄉豐│趁A女整理桌子時 │交罪,處有期徒││ │ │收村好收66之│,將A女推倒,並 │刑參年陸月。 ││ │ │36號住處之會│將A女之外褲、內 │ ││ │ │議室(如嘉義│褲脫掉,威脅A女 │ ││ │ │縣警察局民雄│若不從則將A女遣 │ ││ │ │分局現場勘驗│送回國,使A女不 │ ││ │ │照片第9頁上 │敢抗拒,違反A女 │ ││ │ │方照片甲甲見偵│之意願,將其生殖│ ││ │ │查卷第34頁)│器插入A女之陰道 │ ││ │ │ │內,又欲將生殖器│ ││ │ │ │放入A女嘴裡射精 │ ││ │ │ │,經A女一邊哭一 │ ││ │ │ │邊說不要,故射精│ ││ │ │ │於地上後離去。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