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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101 年訴字第 655 號民事裁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655號上 訴 人即 被 告 振鍵產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蕭坤松被 上訴人即 原 告 萬和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廖明樟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清償買賣價金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3年11月27日本院第一審民事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637,253元,應徵裁判費新臺幣25,854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19 日

民一庭法 官 陳卿和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19 日

書記官 朱鴻明

裁判案由:清償買賣價金
裁判日期:2014-12-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