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667號原 告 寰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劉文平訴訟代理人 翁明誠被 告 嘉義縣竹崎鄉民代表會法定代理人 林錦模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扣押薪資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 編第3 章第1 節、第
2 節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備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1 年10月19日裁定限期命於送達原告時起5 日內補繳,此項裁定於101 年10月23日送達予原告,有送達證書一份在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二份在卷可按,其訴不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21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柯月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21 日
書記官 黃怡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