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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101 年重訴字第 2 號民事裁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重訴字第2號原 告 石碼宮法定代理人 侯水道訴訟代理人 莊安田律師訴訟代理人 陳忠鎣律師訴訟代理人 洪千雅律師被 告 祭祀公業侯合義法定代理人 侯清利訴訟代理人 呂維凱律師被 告 蕭振益訴訟代理人 楊漢東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詐害行為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1 年6 月17日上午10時,在本院第九法庭行言詞辯論。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2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望民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20 日

書記官 王博昭

裁判案由:撤銷詐害行為等
裁判日期:2013-05-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