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重訴字第47號原 告 侯尚余(原名侯仁彗,兼卓承廣之承受訴訟人)被 告 吳黃瓊英
吳賢寬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土地所有權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由侯尚余為原告卓承廣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 由按當事人死亡,應由其繼承人聲明承受訴訟。又當事人不聲明承受訴訟時,法院亦得依職權,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民事訴訟法第168條、第178條,分別定有明文。經查原告卓承廣已於民國102年4月11日死亡,其繼承人為配偶即另一原告侯尚余乙情,業據本院依職權調閱102年度繼字第722號陳報遺產清冊卷宗、 102年度繼字第 755號拋棄繼承卷宗核閱無訛,並有上開卷宗影本在卷可參(詳本院卷第113至130頁)。本院復於102年9月11日通知原告侯尚余具狀表明是否承受本件訴訟,該通知經原告侯尚余於102年10月8日收受,惟迄未依法聲明承受訴訟,爰依首開說明,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8 日
民二庭法 官 林中如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起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8 日
書記官 許錦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