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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101 年重訴字第 56 號民事裁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重訴字第56號上 訴 人 陳盧彩華 住嘉義市○○路○○○○○號

陳盧春美盧烱榮被上訴人 郭麗華

吳宜庭吳明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徵收補償金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2年2月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上訴不合程式且經定期命補正而未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442條第2項亦定有明文。

二、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2年2月19日裁定,限令於收受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135,892元,此裁定已於102年2月21日送達於上訴人,惟上訴人迄未補繳等情,有本院送達證書1份、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1份及民事科查詢簡答表2份在卷可稽,則上訴人之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第85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15 日

民一庭法 官 馮保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15 日

書記官 許龍崑

裁判案由:給付徵收補償金
裁判日期:2013-03-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