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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101 年重訴字第 50 號民事裁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重訴字第50號抗 告 人即 原 告 侯尚余即侯仁彗

卓承廣相 對 人即 被 告 吳黃瓊英

吳賢寬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間請求所有權恢復原狀等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01年8月10日本院第一審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徵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3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29 日

民一庭法 官 陳卿和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29 日

書記官 朱鴻明

裁判日期:2012-08-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