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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101 年重訴字第 67 號民事裁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重訴字第67號原 告 大使爺廟法定代理人 吳見明訴訟代理人 邱創典律師被 告 劉權慧被 告 黃愠鐘被 告 孫水宗兼上列三人共 同訴訟代理人 孫愠財被 告 林瑞鳳被 告 劉清杉被 告 黃茂傳被 告 吳昭燕被 告 孫茂德被 告 郭慶峰被 告 孫景亮被 告 黃昀潔被 告 黃美娟被 告 黃崧智被 告 黃美娥被 告 黃守茹被 告 黃明標被 告 黃秀勤被 告 黃明科被 告 黃明湖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大使爺廟即公業大使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2 年05月14日下午04時50分,在本院第二十一法庭行言詞辯論。

原告應重新整理資料後,於十日內具狀陳報「大使爺廟」之設立時間、地點、歷任管理人及接任時間與接任管理人之依據,並應提出上述內容之證明文件(請將繕本逕寄給被告)。

被告應推派一人或數人,於十日內共同具狀陳報「公業大使爺」之成立時間、派下人員、歷任管理人及接任時間與接任管理人之依據,並應提出上述內容之證明文件(請將繕本逕寄給原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29 日

民三庭法 官 呂仲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29 日

書記官 葉芳如

裁判日期:2013-03-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