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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102 年監宣字第 140 號民事裁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監宣字第140號聲 請 人 吳瑞蓮相 對 人 賴宗聖上列聲請人聲請許可處分財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准聲請人處分禁治產人即受監護宣告之人賴宗聖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於受補貼新台幣976059元後,與如附表所示賴玉梅之不動產交換。

聲請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受監護宣告之人賴宗聖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

(一)相對人業經鈞院以102年度監宣字第51號民事裁定為受監護宣告之人,並指定聲請人為受監護宣告之人之監護人,而受監護宣告之人業於民國00年0月0日出生,現20歲,雖已成年可單獨行使權利,但因相對人於85年間因難治之癲癇及重度智能不足,致不能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或不能辨識其意思表示之效果。受監護宣告之人業於100年3月4日因分割繼承取得上開之不動產,因該棟房屋坐落嘉義市○○段○○○○○○○○號之土地地形為五角型,導致地上房屋之內部格局及配置,動線不好均使用不良,對此影響受監護宣告人使用甚鉅,幸胞姐賴玉梅愛護相對人。願將同樣繼承取得之不動產與之交換,因地形方正,配置及動線良好,交換由相對人使用更方便,更可長久保存該財產,經歐亞不動產估價師聯合事務所林書弘,鑑定報告如下1.嘉義市○○路○段○○○巷○號,所有權人:賴宗聖,市價為5,463,234元;2、嘉義市○○路○段○○○巷○號,所有權人:賴玉梅,市價為4,487,175元,本件不動產均屬賴國霖於100年3月4日去世,採分割繼承取得,並非聲請人與相對人各以買受取得,應依民法第1144條規定,直系血親卑親屬之繼承人同為繼承時,其應繼分與他繼承人平均,故該交換全部不動產應先合計後,再取平均值倘有差額,該差額部分,再予以補貼,方屬合理。

(二)補貼方式計算如下:5,463,234+4,487,175=9,950,409元市價總值。9,950,409/2=4,975,205市價平均值故賴玉梅應補貼賴宗聖5,463,234-4,975,205=488,029元爰請鈞院准予受監護人之監護人吳瑞蓮代理處分受監護宣告之人賴宗聖所有如下之土地坐落:嘉義市○○段○○○○○○○○號,面積124平方公尺權利範圍全部、及建物坐落:同段680號建號即門牌號碼嘉義市○○路○段○○○巷○號,面積219.60平方公尺權利範圍全部。土地及房屋依歐亞不動產估價師聯合事務所計算,市價為5,463,234元等語。

二、按監護人對於受監護人之財產,非為受監護人之利益,不得使用、代為或同意處分。監護人代理受監護人處分不動產,非經法院許可,不生效力,民法第1101條第1項、第2項第1款定有明文。

三、經查:

(一)本院斟酌聲請人所提出之照片顯示,賴宗聖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確實於側邊,且門前有電線桿,出入確實較為不便,且如聲請人所述,有風水上之考量,本院自應尊重彼等之考量,准其交換。

(二)本件經本院委託歐亞不動產估價師聯合事務所鑑定如附表所示之價差,據其鑑定報告認:「(一)○○路○段000巷0號(○○段0000000地號及同段680建號)市價為0000000元;(二)○○路○段000巷0號(北園段1192-21地號及同段673建號)市價為0000000元。(三)兩者差價為976059元。」此有鑑定報告一份附卷可參,又聲請人主張上開差價為遺產分配時未考量之不公平之處,應由兩造平均分配,惟查,兩造本已於100年4月1日達成遺產分割協議,且向地政事務所登記完竣,兩造已分別取得如附表所示不動產之所有權,本次為不動產之交換,焉有再行主張對於分得之不動產再行補差之理,是本院認本件不動產補貼之差價應為976059元,不得少於上開價額,始符保護受監護宣告人之旨,又上開價差,應由相對人之監護人確實收取,存入相對人之帳戶,始得進行不動產之交換登記,否則恐涉及刑事責任,附此說明。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164 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21 日

家事庭 法 官 康存真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21 日

書 記 官 洪筱喬附表┌───────────┬────────┬──────┐│ 賴宗聖之不動產 │ 賴玉梅之不動產 │補貼之差額 │├───────────┼────────┼──────┤│ 土地部分 │ 土地部分 │976059 ││ 嘉義市○○段1192-20 │ 嘉義市○○段 │ ││ 地號 │ 1192-21 │ ││ │ 地號 │ ││ 建物部分 │ 建物部分 │ ││ 嘉義市○○段○○○○號 │ 嘉義市○○段673│ ││ │ 建號 │ ││ 嘉義市○○路○段612 │ 嘉義市○○路一 │ ││ 巷7號 │612巷9號 │ │└───────────┴────────┼──────┘

裁判案由:許可處分財產
裁判日期:2014-03-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