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102 年監宣字第 17 號民事裁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家事裁定 102年度監宣字第17號聲 請 人 馮庭祥相 對 人 邱蘭上列聲請人聲請許可處分財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准聲請人處分禁治產人即受監護宣告之人邱蘭(女,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邱蘭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相對人即受監護宣告之人邱蘭之子,相對人即受監護宣告之人邱蘭前經本院以92年度禁字第6號裁定宣告為受監護宣告人(禁治產人),聲請人則經本院以93年度監字第13號裁定選定為監護人。因嘉義市政府為辦理北排水系統出口段改善工程,依土地徵收條例徵收受監護宣告人邱蘭之嘉義市○○段○○○○○號土地。為此,聲請許可聲請人與嘉義市政府辦理協議價購與土地登記之手續,以處分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等語。

二、按監護人對於受監護人之財產,非為受監護人之利益,不得使用、代為或同意處分;監護人代理受監護人購置或處分不動產,非經法院許可,不生效力,民法第1113條準用第1101條第1項及第2項第1款定有明文。經查,本件聲請人馮庭祥係相對人即受監護宣告之人邱蘭之子,相對人即受監護宣告之人邱蘭經本院以92年度禁字第6號裁定宣告為禁治產人,聲請人則經本院於93年7月20日以93年度監字第13號裁定選定為監護人,有聲請人所提出之戶籍謄本及本院92年度禁字第6號、93年度監字第13號民事裁定附卷可稽。又查,聲請人上揭主張,業據聲請人提出土地登記謄本及嘉義市政府101年12月24日府工水字第0000000000號函、召開北排水系統出口段改善工程用地取得協議價購或其他方式取得會議簽到簿、會議紀錄等為證。本院審核聲請人提出之上述文件資料,認聲請人處分受監護宣告之人邱蘭所有如附表所示不動產係為相對人邱蘭之利益而為處分。因此,本件聲請,於法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24條第1項、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25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李秋瑩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25 日

書 記 官 陳慶昀附表┌──┬────────┬───┬────┬───┐│編號│坐落位置 │面積 │權利範圍│備註 │├──┼────────┼───┼────┼───┤│ │ │ │ │ ││ 1 │嘉義市○○段263 │967平 │1分之1 │土地 ││ │之1地號 │方公尺│ │ ││ │ │ │ │ │└──┴────────┴───┴────┴───┘

裁判案由:許可處分財產
裁判日期:2013-01-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