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監宣字第184號聲 請 人 高鵬順
蔡雅芳相 對 人 高心恕上列當事人間聲請監護宣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宣告高心恕(男,民國00年00月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為受監護宣告之人。
選定高鵬順(男,民國00年0月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為受監護宣告之人高心恕之監護人。
指定蔡雅芳(女,民國00年0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為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
程序費用由受監護宣告之人高心恕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高鵬順為相對人高心恕之子,聲請人蔡雅芳為聲請人高鵬順配偶、相對人高心恕之媳,相對人因失智症致社交能力有明顯退化、生活需人照顧、符合中度失智,已完全不能處理自己事務,為此依民法第14條、第1111條規定,聲請准予裁定相對人為應受監護宣告之人,並選定聲請人高鵬順為其監護人,暨指定聲請人蔡雅芳為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以確保相對人之權益等語。
二、經查,聲請人主張之前揭事實,已據提出戶籍謄本、診斷證明書為憑;又經本院審驗相對人高心恕之精神及心智狀況,在鑑定人前叫喚相對人,相對人坐輪椅,問其姓名可正確回答,問其出生年月日、今年幾歲等問題,答稱對於幾歲健忘、不清楚,生日為13歲;問其戶籍地為何處?答稱住13;問其有無結婚?答稱:10幾歲還沒有,大約16歲有;問其有無小孩?答稱:小孩還要15、16歲;問其:這裡是哪裡?答稱:民族17歲;(指聲請人高鵬順)問其是誰?答稱:你大概有16歲;問其今天是如何來這裡?答稱:二人的關係,你先來,我大約有16歲;問其100-7?答稱:13。另經臺中榮民總醫院嘉義分院精神科司徒惠禎醫師鑑定結果認:個案高心恕罹患失智症多年,認知功能明顯下降,言語、溝通、表達不佳,僅存片斷記憶,定向感、判斷能力不佳,個人生活需完全仰賴他人照顧,相對人目前是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等語,此有本院民國103年1月10日勘驗筆錄在卷可稽。故聲請人二人聲請對相對人高心恕為監護之宣告,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三、相對人欠缺為完整意思表示之能力,為保障相對人之權益,本院依職權選任戴德森財團法人嘉義基督教醫院早療中心主任姚淑芬為相對人之程序監理人,程序監理人提出書面報告及建議略以:相對人罹患失智症多年,101年9月車禍受傷住院2個月後,家屬發覺失智情況惡化,認知功能明顯下降,語言溝通、表達功能不佳,個人生活需要仰賴他人照顧,經精神科醫師鑑定,確認為其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為無意思能力之人,程序監理人至梅山護理之家訪視會面時,見其坐在輪椅上需他人照顧,呼喚其名、並問其問題,其反應與表達功能皆不佳,亦評估其為無意思能力之人,相對人在10年前已將房子登記在兒子亦即聲請人高鵬順名下,目前名下無房、地產,但有小客車1輛、臺銀定存新臺幣(下同)87萬元、郵局活存44萬元、軍職月退俸每月13,000元,護理之家托育養護費用每月需支出25,000元,相對人與聲請人二人及孫女同住,因罹患失智症多年,多年來皆由外籍看護工照顧,但102年期間因外籍看護工離職及所屬仲介公司紀錄不良,目前改申請其他仲介公司之外籍看護工,空窗期間則暫時安置於梅山護理之家,看護費用皆自存款及月退俸中支應,相對人婚後收養妻子與前夫所生2女1子,分別為高淑惠、高佩庭、陳存宇,並於00年生下聲請人高鵬順,陳存宇因認祖歸宗而與相對人終止收養關係,高淑惠住桃園,高佩庭住白河,相對人之妻於95年過逝,聲請人高鵬順目前任職彰化銀行斗六分行;聲請人高鵬順為相對人之子,同住一起,為唯一有血緣關係之直系血親,亦為主要照顧者,相對人自101年9月車禍受傷住院2個月後,被發覺其認知功能明顯下降,經精神科醫師鑑定,確認其為無意思能力之人,聲請人高鵬順擬為其辦理車禍相關訴訟及理賠事宜,故辦理監護聲請,聲請人高鵬順認為其妻即聲請人蔡雅芳適合擔任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聲請人蔡雅芳同意擔任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相對人之養女高淑惠及高佩廷對於本聲請案相當不以為然,認為相對人為生請人高鵬順之長輩,哪有反過來要接受監護之理,對於相對人的車禍事件及失智問題,相對人養女高佩廷認為是聲請人高鵬順之錯,因為聲請人高鵬順並未照顧好父親,讓相對人騎機車外出,才致意外車禍,既然錯在聲請人高鵬順,即無任何權利控告他人,此外高佩廷認為相對人年邁應安享晚年,不該還有任何官司在身,故不同意聲請人高鵬順擔任相對人之監護人,高淑惠及高佩庭二人皆表示自己住在外縣市,不方便擔任相對人之監護人,高淑惠表示,若相對人需要監護人,依實際照顧情形,她也只能同意由聲請人高鵬順擔任監護人,並同意由蔡雅芳擔任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相對人受監護宣告後,評估其養女高淑惠、高佩庭二人皆住在外縣市,且無意願擔任相對人之監護人,聲請人高鵬順長期與相對人同住,有實質照顧行為,故認聲請人高鵬順適合擔任相對人之監護人,聲請人蔡雅芳適合擔任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且聲請人二人皆確實有意願擔任是項工作等語,有程序監理人之調查報告在卷可參。
四、經查,相對人即受監護宣告人高心恕之配偶已死亡,目前與其親等最近者為聲請人高鵬順及二名養女高淑惠與高佩庭,聲請人高鵬順與受監護宣告人高心恕同住多年,聲請人高鵬順實際負責扶養照顧受監護宣告人高心恕,且聲請人高鵬順照顧受監護宣告人高心恕期間,並無任何不利於受監護宣告人高心恕之情事,雖高佩庭指責聲請人高鵬順讓受監護宣告人高心恕騎機車外出,致受監護宣告人高心恕發生車禍意外,於照顧上有疏失一節,因受監護宣告人高心恕於車禍發生前仍有行動能力,且認知功能亦未退化致全無理解或知覺能力之程度,其自行騎車外出,顯非聲請人高鵬順所得攔阻或預防,且車禍意外肇事雙方均可能於駕駛動力交通工具過程均有疏失所致,聲請人高鵬順既非車禍發生當時之駕駛人,自難認其照顧受監護宣告人高心恕有所疏失,高佩廷所指二者尚無相當因果關係,而難遽採。另高淑惠、高佩庭二人未與受監護宣告人高心恕同住,亦未照顧受監護宣告人高心恕,其等已表明居住外縣市,並無意願,實際上亦難於擔任受監護宣告人之監護人或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而其二人對聲請人高鵬順擔任監護人之質疑,均僅在於道德層次,然未能提出聲請人高鵬順不適任監護人之具體事證,尚難因此認聲請人高鵬順不適合擔任受監護宣告人高心恕之監護人,聲請人高鵬順亦有意願擔任受監護宣告人高心恕之監護人,由其任被監護宣告人高心恕之監護人應屬適當。而聲請人蔡雅芳與受監護宣告人高心恕同住,對於受監護宣告人高心恕財務狀況知之甚詳,又有意願擔任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由其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亦屬適當。是爰選定聲請人高鵬順為受監護宣告人高心恕之監護人,並指定聲請人蔡雅芳為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164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12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李秋瑩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12 日
書 記 官 林美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