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簡上字第28號上 訴 人 吳海水訴訟代理人 吳振宏被 上訴人 吳宗益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準備程序,並指定民國102年4月30日下午3時50分,在本院第20法庭行準備程序。並請上訴人於10日內具狀說明利得償還請求權部分之原因事實;另請被上訴人於7日內具狀表示是否同意上訴人追加利得償還請求權,若同意,則請提出答辯。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10 日
民一庭法 官 陳卿和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10 日
書記官 朱鴻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