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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102 年簡上字第 28 號民事判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2年度簡上字第28號上 訴 人 吳海水訴訟代理人 吳振宏被 上訴人 吳宗益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2年1月18日本院嘉義簡易庭101年度嘉簡字第784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並於本院為訴之追加,本院於民國102年5月1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上訴與追加之訴均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甲、程序方面:

壹、上訴人主張縱認系爭票款請求權已罹於消滅時效期間,惟上訴人仍得依票據法第22條第4項所規定之利得償還請求權,請求被上訴人給付新臺幣(下同)54萬元及其法定遲延利息云云。

貳、然按對於簡易程序之第一審裁判,得上訴或抗告於管轄之地方法院,其審判以合議行之。當事人於前項上訴程序,為訴之變更、追加或提起反訴,致應適用通常訴訟程序者,不得為之,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1、2項著有規定。準此,在簡易訴訟事件之第二審程序,當事人為訴之追加,致應適用通常訴訟程序時,縱經他造同意,第二審法院亦應認其追加為不合法,以裁定駁回之;亦即簡易訴訟事件之第二審程序,關於訴之追加,除受民事訴訟法第446條所定之限制外,尚受同法第436條之1第2項之限制,縱經他造同意仍不得為之(吳明軒著民事訴訟法中冊民國98年10月修訂8版第1243頁、陳計男著民事訴訟法論下冊修訂5版1刷第231頁,亦均採此見解)。查:

一、票據法第22條第4項規定之利得償還請求權,並非本於票據有所請求而涉訟,自無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2項第6款之適用;且上訴人本於利得償還請求權請求被上訴人給付54萬元,亦非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之適用範圍;此外,兩造亦未合意就前開利得償還請求權訴訟部分適用簡易程序,則上訴人本於利得償還請求權請求被上訴人給付54萬元及其法定遲延利息,自應適用通常訴訟程序。

二、上訴人係於本院即第二審追加前開利得償還請求權之訴訟,則因其前開訴之追加致應適用通常訴訟程序,不論被上訴人是否同意,依前開說明,本院亦應認上訴人前開追加為不合法,以裁定駁回,合先敘明。

乙、實體方面

壹、上訴人於原審起訴主張:

一、其執有被上訴人所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支票2紙,詎系爭支票屆期後被上訴人未為清償,爰依票據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前開支票票面金額共54萬元。並聲明:被上訴人應給付上訴人54萬元。

二、於本院補稱:新鑫公司將貸款債權轉讓給上訴人,並將系爭支票交給上訴人,但新鑫公司並未在支票背書,就直接交給上訴人。

貳、被上訴人則以:

一、系爭支票雖係其所簽發,惟系爭支票已罹於票據法所規定之消滅時效期間,被上訴人自得拒絕給付等語,資為抗辯。

二、於本院補稱:

(一)系爭支票係其開給新鑫公司,並非開給上訴人,其與上訴人間並無債權債務關係。當時因其向新鑫公司購買車子,因係全額貸款,故當時開票給新鑫公司,其中就包含系爭兩張支票。

(二)百勝通運公司雖曾代其繳貸款給新鑫公司,但其與百勝通運公司均已清算完畢,未欠百勝通運公司錢。

參、本件原審對於上訴人之請求,判決上訴人全部敗訴;上訴人全部聲明不服,求為廢棄原判決,並請求被上訴人應給付上訴人540,000元;被上訴人則求為判決駁回上訴。

肆、得心證之理由

一、按支票票據上之權利,對支票發票人自發票日起算,1年間不行使,因時效而消滅,票據法第22條第1項後段定有明文。次按時效完成後,債務人得拒絕給付,民法第144條第1項亦有規定。查:

(一)系爭支票之發票日分別為95年11月10日及同年12月20日,而上訴人對於系爭票據上之權利,遲至101年12月3日始依票據上之權利提起本件訴訟,有民事起訴狀之本院收文日期章附於原審卷可憑,自堪信為真實。

(二)故上訴人起訴所主張之系爭支票票據上之權利,顯已逾前揭票據法22條所規定之1年時效期間,是為債務人之被上訴人抗辯系爭票款請求權已罹於前開消滅時效期間,並拒絕給付,於法自無不合,上訴人前開請求自屬無據。

二、綜上所述,上訴人依票據之法律關係,請求被上訴人給付前開54萬元,既經被上訴人為前開消滅時效之抗辯,則上訴人主張為無理由,應予駁回。故原審判決論事用法並無違誤,上訴意旨指摘原判決不當,求予廢棄改判,為無理由,應駁回其上訴。且上訴人追加之訴,為不合法,應予裁定駁回。

三、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所為之其他主張,陳述並所提之證據,經審酌後,認均與本件之結論無礙,不再一一論述,併予敘明。

四、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無理由,追加之訴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9條第1項、第78條,判決如

主文。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29 日

民一庭審判長法 官 馮保郎

法 官 李依達法 官 陳卿和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29 日

書記官 朱鴻明

裁判案由:給付票款
裁判日期:2013-05-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