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事聲字第9號聲明異議人 陳日結相 對 人 陳日源上列聲明異議人因與相對人間聲請確定執行費用事件,聲明異議人對於民國102 年1 月7 日本院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所為102年度司執聲字第1 號裁定提出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異議駁回。
聲明異議費用由聲明異議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司法事務官處理事件所為之處分,與法院所為者有同一之效力。當事人對於司法事務官處理事件所為之終局處分,得於處分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司法事務官認前項異議有理由時,應另為適當之處分;認異議為無理由者,應送請法院裁定之。法院認第一項之異議為有理由時,應為適當之裁定;認異議為無理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0條之3、第240之4條亦分別定有明文。查本件聲明異議人(下稱異議人)就本院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於民國102 年1 月7 日以102 年度司執聲字第1 號拆屋交地執行事件裁定確定異議人應負擔執行費用額之處分異議,異議人於收受該裁定送達後10日內具狀聲明異議,司法事務官認為異議無理由,乃送由本院裁定,核無不合,是本院自應依法就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所為之處分,審究異議人之異議有無理由,先予敘明。
二、異議意旨略以:
㈠、本院101 年度司執字第23100 號拆屋交地強制執行事件所執行拆除之乙部分蓬架土地係父母購買,蓬架也是父母親所搭建,非本人所搭建,此部分拆除費用由本人負擔,顯不合理。
㈡、雇工拆除之工資11,000元,本人於101 年12月6 日提出書狀異議,本人之估價為6,000 元,兩者相差5,000 元,應由其自行負擔。
㈢、拆除丙部分磚造水泥之費用為二間洗手間,一間為陳日源自己興建、自己使用,另一間為家父興建、本人使用。所以此部分拆除費用,雙方應各負擔二分之一。
三、本院之判斷:
㈠、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依第1 項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債權人因強制執行而支出之費用,得求償於債務人者,得準用民事訴訟法第91條之規定,向執行法院聲請確定其數額。強制執行法第29條亦可資參照。經查,相對人前因本院101 年度司執字第23100 號拆屋交地強制執行事件聲請拆除地上物,經101 年12月20日拆除執行完畢,相對人支出如計算書所示執行費用等情,業據本院依職權調閱本院101年度司執字23100 號卷、102 年度司執聲字第1 號卷查閱屬實,並有本院自行繳納款項統一收據、嘉義縣大林地政規費徵收聯單、收據影本在卷可稽,異議人雖曾爭執拆除工資費用太高,但就前揭費用單據之真正並不爭執,是相對人因前揭拆屋交地執行事件支出執行費用額為20,059元,應堪認定。原裁定審酌前情,認相對人應負擔執行費用確定為前揭數額,並自裁定送達之翌日加給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經核於法即無不合。
㈡、至於異議意旨主張拆屋費用11,000元過高,請求斟酌合理拆除費用云云。按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2 項規定,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者,應提出費用計算書、交付他造之計算書繕本或影本及釋明費用額之證書。亦即聲請人僅須提出釋明費用額之證書即可,無須就支出之費用為實體之證明。且確定訴訟費用額性質上屬非訟事件,此項聲請之裁定,及抗告法院之裁定,僅依非訟事件程序,審究求償權人所開列之費用項目,是否為訴訟費用之範圍及已否就請求之數額為釋明,並裁定確定應負擔訴訟費用者,應賠償他造之數額若干,至兩造間就支出項目費用是否過高,乃屬實體上問題,如有爭執,僅得另行起訴解決,非本件確定訴訟費用程序所得審認。異議人主張拆除工資數額過高云云,核屬雙方就執行費用支出是否過高之實體問題,揆諸首揭說明,與本件確定訴訟費用額無關,要非本件非訟程序所得審究,異議意旨以此指摘原裁定不當,求予廢棄,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0條之4第3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曾文欣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4 日
書記官 王博昭計算書:
┌────┬───────┬─────┬───────┐│編號 │項目 │金額 │備註 │├────┼───────┼─────┼───────┤│1 │強制執行費 │ 559元 │101年7月9日 │├────┼───────┼─────┼───────┤│2 │土地勘查複丈費│ 500元 │101年8月29日 ││ │ │ │ │├────┼───────┼─────┼───────┤│3 │土地勘查複丈費│3,500元 │101年9月12日 ││ │ │ │ │├────┼───────┼─────┼───────┤│4 │土地勘查複丈費│ 500元 │101年10月16日 ││ │ │ │ │├────┼───────┼─────┼───────┤│5 │土地勘查複丈費│4,000元 │101年12月17日 ││ │ │ │ │├────┼───────┼─────┼───────┤│6 │雇工拆屋工資 │11,000元 │101年12月20日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