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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102 年司司字第 22 號民事裁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司字第22號聲 請 人 鄭力維 即昌億彩藝有限公司之清算人上列聲請人聲請展延清算完結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昌億彩藝有限公司清算期限准予延展至民國一百零二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聲請程序費用由昌億彩藝有限公司負擔。

理 由

一、按有限公司之清算人應於6個月內清算完結,未能於6個月內完結清算時,清算人得申敘理由,聲請法院展期,公司法第113條、第87條第3項規定甚明。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昌億彩藝有限公司辦理選任清算人,茲因繁忙目前無法提示結算表冊資料,且因帳冊憑證尚有遺漏,已向原處理帳務之會計師事務所調閱中,爰聲請准予展延清算期限等情。

三、查聲請人已釋明聲請清算展期之理由,因清算完結時需將公司帳冊送交股東承認並交由保存人保存,如有缺漏自有調閱補發之必要,爰准許聲請人延展清算之聲請。惟聲請人亦應積極處理相關程序,以符於限期內完結清算之旨。

四、爰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16 日

民事第一庭 司法事務官 黃冠嵐

裁判案由:展延清算
裁判日期:2013-05-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