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司字第6號聲 請 人 張雯峰律師 即洪氏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上列聲請人聲請展延清算完結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洪氏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清算期限准予展延至民國一百零二年五月三十日。
聲請程序費用由洪氏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負擔。
理 由
一、按股份有限公司清算人應於6個月內完結清算;不能於6個月內完結清算時,清算人得申敘理由,向法院聲請展期,公司法第334條、第87條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該公司資產臺南市○○區○○○段○○○○○○○○○○○號土地、臺南市○○區○○○段○○○號建物,業經債權人查封,解除無期,故聲請人已於101年11月15日向本院聲請特別清算,現仍在審理中,尚無法預測本案終結日期。為此狀請鈞院,裁定准予展期等語。
三、經查閱相關案卷,核無不合,爰准許聲請人之聲請。惟亦請聲請人隨時向法院呈報清算進行之程度,以符限期完結清算之旨。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29 日
民事第一庭 司法事務官 陳拓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