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字第5號聲 請 人 林文裕即匯協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上列聲請人聲請指定簿冊保管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指定林文裕為匯協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之簿冊文件保存人。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匯協企業股份有限公司負擔。
理 由
一、聲請人主張:匯協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匯協公司)已完成清算,並於民國102年4月9日經股東會承認,且清算人業已向本院呈報,並提出清算期間內收支表、損益表、清算後資產負債表、財產目錄、臨時股東會議事錄、清算申報表、財產分配表,連同各項簿冊提請臨時股東會承認,並向本院聲報清算完結在案,且經指派其為簿冊文件保存人,並獲其同意,為此聲請指定其為匯協公司簿冊文件保存人。
二、按公司應自清算完結聲報法院之日起,將各項簿冊及文件,保存十年,其保存人,由清算人及其利害關係人聲請法院指定之,公司法第332條定有明文。經查,聲請人上開主張,業經調閱本院102年度司司字第4號卷證審認結果,核無不合,爰依上開規定指定林文裕為匯協公司之簿冊文件保存人。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181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2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官 馮保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28 日
書記官 許龍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