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字第6號聲 請 人 洪伯宗即克明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相 對 人 克明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上列聲請人聲請簿冊保管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指定洪伯宗為克明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之簿冊文件保存人。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克明實業股份有限公司負擔。
理 由
一、按公司應自清算完結聲報法院之日起,將各項簿冊及文件保存10年。其保存人由清算人及其利害關係人聲請法院指定之,公司法第332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克明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業經依法清算完結,並將清算期間內收支表、損益表、投資人清算分配報告表、退股明細及印領清冊清算完結日資產負債表連同各項簿冊及文件呈送在案,並於102 年3 月26日提請股東會承認通過,且同意選任洪伯宗為簿冊文件保存人,為此聲請指定洪伯宗為該公司之簿冊文件保存人等情,業據其提出股東會議事錄、清算後資產負債表、調整清算所得額總表、監察人查核報告書、股東會臨時會議事錄、聲明書為證。並經本院依職權調取98年度司字第12號卷查核屬實。本件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181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1 日
民二庭法 官 曾文欣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1 日
書記官 王博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