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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102 年再易字第 11 號民事裁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再易字第11號再審原告 游愠忠再審被告 國立中正大學法定代理人 吳志揚訴訟代理人 林德昇律師

林唐緯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補助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再審原告應於十日內具狀陳明本案原判決有何重要證物漏未斟酌;並說明該重要證物係於何時提出及得證明之事項為何(應附具繕本或將繕本逕寄對造)。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16 日

民三庭審判長法 官 呂仲玉

法 官 陳端宜法 官 周俞宏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16 日

書記官 葉芳如

裁判案由:返還補助款
裁判日期:2013-10-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