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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102 年勞訴字第 14 號民事裁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勞訴字第14號上 訴 人 陳明賢被上訴人 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聖忠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勞保補償金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2年9月2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098,607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7,835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應於七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18 日

民三庭法 官 呂仲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18 日

書記官 葉芳如

裁判案由:返還勞保補償金
裁判日期:2013-1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