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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102 年勞訴字第 14 號民事裁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勞訴字第14號上 訴 人 陳明賢被上訴人 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聖忠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勞保補償金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2年9月2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嗣經本院於民國102 年10月18日裁定,限上訴人應於收受裁定送達後於七日內補正。查上開裁定已於102 年10月22日送達上訴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之。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12 日

民三庭法 官 呂仲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12 日

書記官 葉芳如

裁判案由:返還勞保補償金
裁判日期:2013-11-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