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勞訴字第10號原 告 吳煜婷法定代理人 廖惠美訴訟代理人 陳正芳律師被 告 李榮文即榮文冷飲店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職災補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 883,197元,應徵得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 9,690元。惟原告於已向本院聲請訴訟救助,得暫免繳納裁判費,然於前揭聲請訴訟救助裁定駁回確定後,仍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於前揭駁回裁定送達 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15 日
民二庭法 官 林中如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15 日
書記官 許錦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