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家事裁定 102年度家救字第18號聲 請 人 郭沛瑱
郭育嘉郭秉憲上三人共同兼法定代理 郭建宏人上四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廖道成律師相 對 人 林雅逸上列聲請人等與相對人間請求給付扶養費等事件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准予訴訟救助。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因請求給付扶養費等案件,向本院提起民事訴訟,因聲請人家境困窘,無力支出訴訟費用,業向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申請法律扶助,符合法律扶助法第3條、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受扶助人無資力認定標準第3條規定獲准,為此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09條及法律扶助法第62條規定,聲請訴訟救助等語。
二、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法院認定前項資力時,應斟酌當事人及其共同生活親屬基本生活之需要。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2項定有明文。依上述法條規定,法院應依聲請准予救助,惟此項請求救助之事由,依同法第109條第2項之規定,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之事由,仍應釋明之。又經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分會准予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應准予訴訟救助。但另有不符法律扶助事實之證明者,不在此限,法律扶助法第62條亦有明文。
三、經查,聲請人等因與相對人間請求給付扶養費等事件聲請訴訟救助,業據提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嘉義分會審查表、扶助律師接案通知書、專用委任狀、起訴狀等件為證,並經本院依職權調閱102年度家非調字第42號給付扶養費等民事卷核閱無誤,聲請人訴請相對人給付扶養費及不當得利請求返還代墊款項,非顯無勝訴之望。又經本院依職權調閱聲請人之財產所得資料,除聲請人郭建宏100年度有所得共計66,567元外,其餘聲請人均無所得,且聲請人等名下均無財產,有卷附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可稽,經審酌聲請人等基本生活需要,並參酌聲請人等名下均無不動產等情,聲請人等所提事證,足已釋明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再者,聲請人經向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申請法律扶助,經該分會核定准予扶助,有該分會申請編號0000000-N-005、0000000-N-007、0000000-N-008、0000000-N-009之前揭扶助律師接案通知書影本4份附卷可憑,本院復查尚無其他不符法律扶助事實之情形,是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前段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25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李秋瑩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25 日
書 記 官 陳慶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