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家聲字第143號聲 請 人 洪健峰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同意處分財產事件,本院於民國102年8月21日所為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 文原裁定「附件」第二頁關於「附件二(P2)」之記載,應更正為「附件一(P2)」。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非訟事件裁定亦準用之,非訟事件法第36條第3 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誤寫,應予更正(上開裁定之「附件一」共有2頁,本院誤寫為「附件二」)。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22 日
家事庭法 官 洪嘉蘭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22 日
書記官 李玫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