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家聲字第171號聲 請 人 蘇玉華被繼承人 蘇火旺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指定親屬會議成員事件,本院於民國102年10月30日所為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 文原裁定主文欄及理由三關於「蘇玉枝」之記載,應更正為「蔡蘇玉枝」;另關於主文欄陳建光身分證統一編號之記載應更正為「Z000000000」。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非訟事件裁定亦準用之,非訟事件法第20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將蔡蘇玉枝誤載為蔡玉枝,陳建光身分證統一編號正確者應為「Z000000000」,誤載為P00000000號,均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26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康存真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26 日
書記官 洪筱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