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家聲字第171號聲 請 人 蘇玉華上列聲請人聲請指定被繼承人蘇火旺之親屬會議會員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指定蘇清泉(男,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
Z000000000號)、蘇上榮(男,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蘇玉枝(女,民國00年0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蘇玉華(女,民國00年0月
00 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陳建光(男,民國00年0 月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P00000000號)之親屬會議會員。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繼承人蘇火旺遺產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繼承人蘇火旺於民國102年3月26日去世,而蘇火旺生前立有遺囑,然遺囑並未指定遺囑執行人,今因依照遺囑內容,有將遺囑之財產移轉登記予受遺贈人之事實,須由遺囑執行人處理之,而有指定遺囑執行人之必要,因被繼承人無民法第1131條所規定之親屬,依民法第1131條第1項規定,爰請鈞院指定親屬會議成員。
二、按親屬會議以會員五人組織之;親屬會議會員,應就被繼承人之下列親屬與順序定之:一直系血親尊親屬。二三親等內旁系血親尊親屬。三四親等內之同輩血親;無前條規定之親屬,或親屬不足法定人數時,法院得因當事人、法定代理人或其他利害關係人等有召集權人之聲請,於其他親屬中指定之。民法第1129條、第1130條、第1131條第1項及第11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繼承人蘇火旺於102年3月26日死亡,而被繼承人蘇火旺並無民法第1131條第1項所規定之親屬會議成員之事實,此有戶籍謄本、親屬系統表附卷可稽,堪信為真實。是被繼承人蘇火旺並無直系血親尊親屬、三親等內旁系血親尊親屬及四親等內之同輩血親,本院審酌為兼顧全體繼承人之權益,及參與親屬會議之可能性,認選任之親屬會議會員以與被繼承人蘇火旺有親等較近之親屬關係為宜。爰指定蘇清泉、蘇上榮、蘇玉枝、蘇玉華、陳建光為被繼承人蘇火旺之親屬會議成員。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159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30 日
家事庭 法 官 康存真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30 日
書 記 官 洪筱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