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102 年家聲字第 130 號民事裁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家事裁定 102年度家聲字第130號聲 請 人 蔡劉取代 理 人 蔡文華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處分受監護人財產事件,本院於民國102年6月28日所為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 文原裁定案由欄及主文欄關於「蔡宗興」之記載,應更正為「蔡忠興」。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非訟事件裁定亦準用之,非訟事件法第36條第3 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22 日

家事庭法 官 洪嘉蘭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22 日

書記官 許家瑜

裁判案由:許可處分財產
裁判日期:2013-07-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