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家訴字第14號原 告 陳世才
陳嘉嘉陳志文兼 共 同訴 訟代理 人 陳志銘被 告 吳婉華兼訴訟代理人 曾吳和華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遺產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為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定有明文,原告起訴請求:㈠被告吳婉華應提出被繼承人吳綾華之遺產清冊(或結算書)。㈡、被告吳婉華、曾吳和華應將如附表所示之土地、建物,分別移轉歸原告陳世才、陳嘉嘉、陳志文、陳志銘所有。原告訴之聲明第一項,屬非因財產權起訴,應徵裁判費新台幣(下同)3000元;訴之聲明第二項部分,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6,237,367元,應徵得第一審裁判費62,776元;合計應徵裁判費65776元(62776+3000)。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8 日
家事庭 法 官 洪嘉蘭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8 日
書記官 許家瑜附表:
┌──────────────┬──────────────┐│原告請求內容 │訴訟標的價額(新台幣,元以下││ │四捨五入。計算式:面積×公告││ │現值×請求移轉之應有部份) │├──────────────┼──────────────┤│1、嘉義市○段○○段○○○號 │7464元 ││ 土地(應有部分1/140) │ │├──────────────┼──────────────┤│2、嘉義市○段○○段○○○○號土│136445元 ││ 地(應有部分1/140) │ │├──────────────┼──────────────┤│3、嘉義市○段○○段○○○○號土│103868元 ││ 地(應有部分1/28) │ │├──────────────┼──────────────┤│4、嘉義市○○段○○○○號土地(│5743元 ││ 應有部分1/140) │ │├──────────────┼──────────────┤│5、嘉義縣○○鄉○○○段491 │75429元 ││ 地號土地(應有部分1/28 )│ │├──────────────┼──────────────┤│6、嘉義縣○○鄉○○○段492 │68571元 ││ 地號土地(應有部分1/28 )│ │├──────────────┼──────────────┤│7、嘉義縣○○鄉○○○段493 │89143元 ││ 地號土地(應有部分1/28 )│ │├──────────────┼──────────────┤│8、嘉義縣○○鄉○○○段498 │58286元 ││ 地號土地(應有部分1/28 )│ │├──────────────┼──────────────┤│9、嘉義縣○○鄉○○○段499 │85714元 ││ 地號土地(應有部分1/28 )│ │├──────────────┼──────────────┤│10.嘉義縣○○鄉○○○段765 │75600元 ││ 地號土地(應有部分1/28) │ │├──────────────┼──────────────┤│11.嘉義縣○○鄉○○○段766地│70971元 ││ 號土地(應有部分1/28) │ │├──────────────┼──────────────┤│12.嘉義縣○○鄉○○○段1247 │60322元 ││ 地號土地(應有部分1/28) │ │├──────────────┼──────────────┤│13.嘉義縣○○鄉○○○段1249 │47513元 ││ 地號土地(應有部分1/28) │ │├──────────────┼──────────────┤│14.嘉義市○○段○○段29之10 │709500元 ││ 地號土地(應有部分1/4) │ │├──────────────┼──────────────┤│15.嘉義市○○段○○段○○○號 │140250元 ││ 土地(應有部分1/4) │ │├──────────────┼──────────────┤│16.嘉義市○○段○○段38之8地│765468元 ││ 號土地(應有部分1/4) │ │├──────────────┼──────────────┤│17.嘉義市○○段○○段29之9地│0000000元 ││ 號土地(應有部分1/4) │ │├──────────────┼──────────────┤│18.嘉義市○○段○○段38之29 │715257元 ││ 地號土地(應有部分1/4) │ │├──────────────┼──────────────┤│19.台東市○○段○○○○○號土地 │113750元 ││ (應有部分1/8) │ │├──────────────┼──────────────┤│20.嘉義市○○段○○段○○○○號│251850元(課稅現值0000000× ││ 建物(應有部分1/4) │1/4 ) │├──────────────┼──────────────┤│21台東市○○段○○○○○號建物 │16075元(課稅現值128600×1/8││ (應有部分1/8) │) │├──────────────┴──────────────┤│ 合計:0000000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