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家訴字第24號原 告 趙郁靜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林建安間請求夫妻剩餘財產差額分配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3 年9 月2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應徵收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25,814元【夫妻剩餘財產差額分配部分(不服金額為訴請金額1,982,814 元-本院判准金額419,938 元=1,562,876 元)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16應徵收24,814元;代墊扶養費不當得利部分(不服金額為訴請金額415,800 元-本院判准金額61,150元=354,650 元)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17條應徵收1,000 元,合計25,814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5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黃茂宏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5 日
書記官 駱大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