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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102 年家訴字第 24 號民事裁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家訴字第24號上 訴 人 趙郁靜被上訴人 林建安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夫妻剩餘財產差額分配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3年9月2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上訴不合程式且經定期命補正而未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442 條第2 項亦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規定,於家事訴訟事件準用之。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3 年11月5 日裁定,限令於收受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此裁定已於103 年12月4 日送達於上訴人,惟上訴人迄未補繳等情,有本院送達證書及答詢表各1 份、民事科查詢簡答表2 份在卷可稽,則上訴人之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22 日

家事庭法 官 黃茂宏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22 日

書記官 駱大勝

裁判日期:2014-12-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