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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102 年家訴字第 33 號民事裁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家訴字第33號原 告 高珮樺

高維瑄高玉合上三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古富祺律師複代理 人 陳中為律師被 告 高順章

高順彬高永諒即高順能蔡高美子高清池高秀子曾士憲曾家樺即曾月霜曾芳梅兼上一 人訴訟代理人 高清溪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登記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2年12月26日下午3時,在本院第11法庭行言詞辯論,原告應於3日內提出高順源、高清池、曾士憲、曾家樺之除戶及最新戶籍謄本,並於5日內提出被繼承人曾榮讚所立代筆遺囑內所載坐落嘉義市○○○段○○○○○○○○○○○○○○○○○○○號土地及其重測或分割增加地號土地之登記謄本、異動索引、所有人由被繼承人高榮讚移轉至目前登記所有人向地政機關申請變更登記之歷次文書資料。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27 日

家事法庭法 官 李秋瑩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27 日

書記官 陳慶昀

裁判案由:塗銷登記等
裁判日期:2013-11-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