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家訴字第46號原 告 呂順良上列原告與被告呂靖淳間返還應繼分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600,000 元,應徵得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6,5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5 日
家事法庭法 官 黃茂宏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5 日
書記官 駱大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