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家訴字第46號原 告 呂順良被 告 呂靖淳上列當事人間返還應繼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家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2 年12月
5 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102 年12月9日年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1份、民事科查詢簡答表2 份附卷可稽,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30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黃茂宏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30 日
書記官 駱大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