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家訴字第7號原 告 張錫沂訴訟代理人 汪玉蓮律師複代理人 汪銀夏被 告 張錫旦訴訟代理人 袁由芳
楊瓊雅律師複代理人 辜鴻義被 告 蘇張錦桂
張碧芬兼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張登凱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繼承權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3 年10月23日上午9 時30,在本院第8法庭行言詞辯論。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14 日
家事庭 法 官 黃茂宏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14 日
書記官 駱大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