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家訴字第8號原 告 黃麗珍被 告 黃林尾
黃燈全訴訟代理人 陳文彬律師
柯馨婷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黃林尾、黃燈全間返還應繼分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6,441,204元(計算式:(坐落臺中市○○段○○○號土地1/7以面積1,863.9平方公尺×公告現值每平方公尺88,228元÷7=)23,492,596+(臺中市○○段○○○○號建物1/7以房屋申報遺產稅核定價值3,050,450÷7=)435,779+(坐落嘉義市○○段○○○○號土地1/7以面積490平方公尺×公告現值每平方公尺6,900元÷7=)483,000+(嘉義市○○段○○○○○號建物1/7以房屋申報遺產稅核定價值418,800元÷7=)59,829+租金收益197萬元=26,441,204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得第一審裁判費244,7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1 日
家事法庭法 官 李秋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1 日
書記官 陳慶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