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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102 年家陸許字第 4 號民事裁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家陸許字第4號聲 請 人 楊秀琴代 理 人 楊秀芳相 對 人 陳金富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認可離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大陸地區福建省南平市○○區0000000000000000000號民事確定判決,於西元2007年即民國00年00月00日生效,應予認可。

聲請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在大陸地區作成之民事確定裁判、民事仲裁判斷,不違背台灣地區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者,得聲請法院裁定認可,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74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原係夫妻,因感情破裂,業經福建省南平市延平區人民法院以西元2007年延民初字第1717號判決離婚確定,並經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10

2 )南核字第033250、033242、033245號驗證屬實,為此,爰檢附經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驗證之判決書、生效證明書等資料,依法聲請鈞院認可等語。

三、經查,本件聲請認可之大陸地區民事判決及生效證明,業經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驗證,此有該基金會(102 )南核字第033250、033242、033245號證明書可稽。本院審酌上開判決書內容,乃係以雙方性格不合以及生活習慣等不同,無法共同生活。原告返回大陸,雙方已分居3 年多,夫妻感情已破裂,且被告表示同意與原告離婚,本院予以支持等語,此與我國民法第1052條第2 項之難以維持婚姻之重大事由相當,核其判決內容與台灣地區之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並無相違,是聲請人之聲請,與首揭規定相符,應予認可。

四、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27 日

家事庭 法 官 黃茂宏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27 日

書記官 駱大勝

裁判案由:認可離婚
裁判日期:2013-05-27